一脚踩空,从14楼坠下

时间:2011-12-19 10:29:19    文章分类:打赢官司

从14楼坠落至6楼,骨折后获赔10万元

一、幸运:从14楼坠落至6楼,仅摔成骨折

老实巴交的王大有(化名)是普兰店市夹河镇某村村民,今年44岁。2010年3月3日他受雇于包工头李某,到位于我市某区108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的金润花园小区153号楼干瓦匠工作,当时双方约定每日劳务费为120元。2010年6月12日15时许,不幸在瞬间降临到王大有的身上——他在该楼的第14楼层施工过程中,因工地缺乏防护安全设施(注:此处为法院《民事调解书》中原话),他不慎一脚踩空,从14楼一下子掉了下来。万幸的是,他没有掉到地面上,而是掉落到了6楼……

事后,在同一工地打工、担任保管员的王大有妻子向记者描述,“那天下午3:40分左右,我正在仓库里缠施工用的线,缠到第9球时,就突然听见外边楼上掉下很沉的东西的声音,还听见有人大喊:升降机、升降机……。我急忙跑出去一看,看到有4个人正从升降机上往下抬一个人,往大门口抬。4个抬的人当中一个人冲我喊:快开大门啊!因为大门是我把着钥匙。我看见被抬的人穿着蓝色保安服,处于重度昏迷、人事不醒的状态。天呐,我一下子晕了,这不是俺对象王大有吗?”

当天,大命的王大有经医院急诊诊断为双肱骨干骨折、右小腿皮裂伤、胸壁挫伤,并无生命危险。住院19天就出了院。包工头李某支付了全部的住院费用近3.5万元。

二、无奈:索赔无果上法院,农村户口仍受限

王大有出院后,一边休息、复查,一边找李某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当时,王大有想,要是李某能再赔个四万、五万的,也就算了,不想再追究了。不料,李某不同意王大有提出的赔偿数额,希望到法庭解决。无奈之下,王大有委托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全权代理他的案件。接受委托后,张律师来到金润花园小区153号楼、王大有打工的工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拍摄了照片。又到公安机关打印了包工头李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在锁定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认真分析案情后,张律师决定此案不走漫长、繁琐的工伤索赔程序,直接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包工头李某及承建该工程的某建筑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根据张律师的申请,很快指定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大有的伤残程度予以鉴定。9月6日,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王大有构成8级伤残、治疗时限及用药基本合理、伤后需有1人陪护和适当增加营养2个月左右,后续治疗费用共需约9000元左右。由于王大有是农村户口,在城里打工尚不足一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计算,张荣君律师向法庭提出109200元的赔偿请求。

三、辨认:劳动合同的签名是真,还是假?

就在要开庭的前一天下午,张荣君律师突然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王大有与案涉某建筑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亦同时称包工头李某是公司的项目经理,两者不是发包、分包关系。让王大有自行到法院撤回起诉,并到所属的人社局去认定工伤,否则驳回起诉。这突如其来的一个变化,一下子又把老实巴交的王大有弄蒙了,自己从来没有签过什么劳动合同啊?如果撤诉,鉴定不是白做了吗?还白白损失了3200元的鉴定费啊!再说,自己还想早一天拿到赔偿款呢!

第二天,王大有和张律师早早地来到法院。经过仔细辨认《劳动合同书》上的2处王大有的签名笔迹,王大有坚决予以否认,称不是自己所写。张律师马上向法庭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对该笔迹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该笔迹的真伪。二是某建筑公司虽称包工头李某是公司的项目经理,但经公安机关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李某是1949年出生,在2009年就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建筑公司已经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了。建筑公司与李某之间仍然是转包或分包关系。法庭经过与建筑公司代理人当庭核实后,确认《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不是王大有的字,而是在王大有受伤住院期间,包工头李某派人拿着劳动合同书让他补签字时,由于他的手不能写字,由其亲属代签的。

四、提醒:无论何时何地,签字都应当慎之又慎

最终,法庭采纳了张荣君律师的代理意见,此案继续开庭审理。并在法庭的主持下,于10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包工头李某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万元。

张荣君律师结合此案提醒广大劳动者,无论是否受伤,在签署自己姓名时,都必须慎之又慎。本案中,如果劳动合同书上签名为真,即使王大有不撤诉,法院也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驳回王大有的起诉。但如果王大有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具备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工头李某与建筑公司又可能存在转承包、分包关系的话,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中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继续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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