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诉讼,6天调结工伤案

时间:2011-12-19 10:32:03    文章分类:打赢官司

6天调结工伤案,员工获赔6万元

1、缘起:在车间钻眼工作中受伤

李强(化名)是大连庄河某村人,今年37岁。2006年12月,李强经熟人介绍,到位于我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前牧村的某重工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铆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3月11日10时许,公司经理王某的弟弟让李强临时进行台钻钻眼工作。就在这一瞬间,不幸发生了。由于李强在钻眼过程中,戴着手套进行操作,导致台钻不稳,突然向自己的左手臂方向钻过来。李强当时疼痛出血、左臂畸形、活动受限。李强受伤后,立即被公司人员送到大连市中心医院救治。经急诊拍片检查,见尺桡骨外露。被诊断为左前臂绞伤,尺桡骨开放骨折,尺侧伸腕肌腱、2-5指伸肌腱、拇长伸、拇长展肌腱撕脱伤,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披支挫伤。并于当天住院治疗,实施尺桡骨骨折复位和内固定手术。2009年3月26日出院,实际住院15天。2010年3月1日,原告又入住大连市中心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实施内固定取出手术。2010年3月11日出院,实际住院10天。两次住院共计25天。两次住院期间,医疗费2万多元由被告予以支付。

2、谈判:与公司女经理面对面“过招”

在李强受伤后,单位没有在法律规定的1个月内为其申报工伤。而李强也由于不懂法律的规定,直到2009年4月份才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认定工伤。工作人员告诉他,由于他是2009年3月11日受伤,必须在2010年3月10日前申报工伤。他在4月份才报工伤,已经过了一年的时限,他的工伤无法得到行政机关的确认。这一下,李强慌了神。难道自己就白白受伤、遭受痛苦了吗?他与妻子又多次找到公司,公司却只字不提赔偿问题。李强的妻子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在2010年的7月2日委托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工伤索赔专家张荣君代理李强的案件。张律师明确的告诉李强,由于其没有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工伤,导致其无法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工伤索赔。只能考虑与公司调解或者在依法中断诉讼时效后,向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诉。接下来的几天内,张律师反复翻阅李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苦苦思索对策,坚持认为此案调解是上策。2010年7月8日下午,张律师与李强等人一起辗转来到已搬迁至旅顺口区龙头镇王家村的公司新的经营地点。与公司女经理、50岁左右的王某展开了面对面的谈判。王经理坚称,公司与李强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李强受伤应是工伤。张律师当场要求查看劳动合同。王经理拿出了这份劳动合同,但声称是由公司的班组长代替李强签的名字。张律师说这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又问公司是否依法给李强缴纳过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王经理辩称,在李强受伤后,想给李强办理保险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办成。王经理还称李强是戴着手套工作,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现在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赔偿能力。于是,张律师现场对该公司经理开展了普法活动,说明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必须负责,并要求公司向李强支付工伤赔偿款8万余元。出人意料的是,经过近3个小时的“话疗”,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李强人民币6万元整。

3、说法:劳动者必须在受伤后1年内主动申报工伤

第二天(2010年7月9日),公司将6万元款项以现金方式给付到李强手上。针对此案,张荣君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李强受伤后,在单位不给其申报工伤的情况下,其必须在一年内自己去申报工伤。一般情况下,工伤案件是以相关行政部门的确认为前提的。李强以不知道法律规定为由,而不去申报工伤,错过了认定工伤的机会,对其维权造成很大困难。如果在一年内,不去申报工伤,即使诉诸于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李强索赔各种工伤待遇的请求,也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李强非常幸运的是,在本案在律师的协调、帮助下,与公司经理“据法力争”,通过艰苦努力,使其拿到了6万元工伤赔款。同时,张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一旦劳动者错过了申报工伤的机会,也不要太难过。还可以考虑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途径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也是一年,但可以巧妙的、通过中断诉讼时效的方法予以解决。具体到本案,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李强缴纳社会保险,且李强在公司是干一天,算一天的钱,不干就没有钱。这符合劳务关系的性质,则作为雇主的重工有限公司,也应当承担李强的伤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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