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就一定终止吗?

时间:2011-12-19 10:39:37    文章分类:打赢官司

劳动合同到期就一定终止吗?

律师提醒企业别误读《劳动合同法》

连续工作29年,突被终止合同,老杨懵了

老杨是我市某食品厂的一名生产岗位工人,1979年3月份就到某食品厂工作了,双方于1995年8月12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0年8月11日止。该合同在大连市劳动局进行了鉴证和备案。之后,由于老杨工作认真、业绩良好,某食品厂与老杨又连续8次续签合同至2008年8月11日。但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7月10日,老杨突然接到食品厂人事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前1个月告知老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与老杨的合同。《通知书》上赫然写着“请你在2008年8月11日前到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逾期不办理,责任自负”。眼看再过几年就退休了,竟要被撵回家,各项待遇也要没了,补偿金也黑不提白不提的,老实八交的老杨一时间懵了。经人介绍,他3次找到经验丰富的、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询问对策,并要打官司。张律师听后,非常肯定地告诉老杨,食品厂的作法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同时,张律师对老杨说,“讼事宜慎”,为保持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尽可能与厂方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再诉诸法律不迟,毕竟法律在解纷止争方面是最后一道防线。

企业坚持己见,拒绝协商,老杨急了

老杨遂先后找到厂人事部门和其他相关的领导,不料对方众口一词,属于依法终止,无违法之处,到哪里告都可以。无奈,老杨又费尽心机地通过关系找到厂长的小姨子,开始,该女士答应帮忙,老杨很高兴。不料,只隔一天,厂长的小姨子就告诉老杨,这事已经过厂长办公会研究完了,办不了!这时的老杨身心俱疲、绝望至极,他再次找到张荣君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张律师接案后,还是想和平解决此事,于是亲自来到该食品厂,找到人事科长。该科长拿出一本《劳动合同法》,指着其中的第44条第(1)项,对张律师说,是依法终止。张律师说,不错,这条是这样规定的,但法律是严谨、体系化和具备连贯性的。建议企业再看一下该法第14条第1款和第2款。企业说已经看了,虽然老杨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了,但其如果提出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遵循《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必须符合“当事人双方同意”的要件,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企业不同意,且是依法终止,故让老杨“回家”,不存在违法之处。

一怒上公堂,企业求和,老杨同意了

协商未果,张荣君律师首先代理老杨用EMS方式向企业发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随即又代理老杨向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企业从2008年8月12日起与老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受案后,向该企业送达了《开庭通知书》。就在快开庭前夕,企业打电话告诉张律师和老杨,经厂领导再次研究,决定收回老杨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马上与老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希望老杨撤回仲裁申请。老杨同意了。

对此,张荣君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不要误读《劳动合同法》,特别要注意法律条文前后的连贯性、旧法与新法的衔接及不同规定。张律师说,老杨的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2007年,企业不同意续延,那么即使老杨走法律程序也必败无疑,因为当时适用的是《劳动法》。但老杨恰好赶上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劳动者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新的法律不须单位同意,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企业就应与之签订。

执业机构: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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