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9 18:46:27 文章分类:打赢官司
当初索要一万四,如今获赔六万五
一、工作:被氧气瓶砸伤右脚,索要1.4万元补偿未果
老实巴交的张力今年36岁,是来自于吉林省和龙市龙城镇的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10年10月30日经人介绍给包工头王大铁干活,王大铁挂靠在哈尔滨市一家锅炉安装公司,从位于我市开发区北良港的某热力公司承包了130吨的大型锅炉检修工程。张力受雇于王大铁个人,担任电焊工,劳务费按天计算,每天120元。
2010年12月11日下午1时许,张力在锅炉维修施工中,到厂房外楼下的工具棚内换氧气瓶时(搬一个用完的空的去、换一个装满的回来),不幸发生了… …就在张力拿起一个氧气瓶要离开时,旁边的另外一个氧气瓶突然倾倒,一下砸在张力的右脚上,把他穿的军用解放鞋砸了个大口子,血流不止。其他好心的工友见状,急忙把他送到开发区黄海路中医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足拇趾近节趾骨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23天。出院后,由于尚未完全恢复健康,张力一瘸一拐地多次找到雇主王大铁,提出索要相当于4个月左右工资(劳务费)的损害赔偿款计1.4万元,王大铁口头上答应着,但就是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拖着不给。这样一拖就是一个多月。无奈,张力从开发区来到大连,全权委托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办理其损害赔偿事宜。
二、吃惊:在大连受伤,竟要到哈尔滨申报工伤?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来到张力工作的地点北良港内了解案情,并与其雇主王大铁见面。王大铁称,张力虽然是他雇的,但他是“哈锅”的人,那么张力实际上也应是哈尔滨某锅炉安装公司的人,张力受伤应属于工伤,并称早就让张力写申请,由王大铁到哈尔滨的劳动行政部门去申报工伤。这话让张力吃了一惊,向远在黑龙江的哈尔滨公司申报工伤?还不得猴年马月呀!张律师将张力与王大铁和某热力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详细分析,为尽快得到赔偿,最终决定以雇员受害纠纷为案由,直接将王大铁和某热力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开庭后,第一被告热力公司出示了2份协议,一份是《1#锅炉检修工程合同》,另一份是《1#锅炉检修工程安全协议》,并称,该工程由“哈锅”承包,张力受伤与己无关,因为在这2份协议中,均约定施工期间出现任何人身安全问题,均由承包方“哈锅”公司负责。对此,张律师认为,这2份协议,仅是热力公司与“哈锅”公司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外的效力,不能对抗受伤的第三人即张力,故热力公司不能以此理由免责。并申请法庭追加“哈锅”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同时法庭还责令热力公司在本案未审结前,不得向承包人“哈锅”公司支付工程款。
三、庭审激辩:如何受伤、是否具备安全条件成焦点
被告王大铁认为,本案中,劳动者张力如何受伤是一个谜。他在楼上焊接施工,是谁派他到楼下工具棚内换氧气瓶的?氧气瓶又是如何砸到他右脚上的,均无证据证明。对此,张荣君律师申请了张力的工友到庭作证,证明其亲眼看到张力穿着军用解放鞋被砸后流血的事实;张律师还提供了张力受伤后与王大铁录音的证据,指出,张力到楼下搬氧气瓶,并没有离开工作区域,仍然是从事雇主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力的行为即使超出雇主的授权范围,但因其工作的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也应当认定为是“从事雇佣活动”。
法庭第三次开庭时,“哈锅”公司出示了黑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自己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对此,张荣君律师认为,哈锅公司是外埠进连施工单位,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不等于其一定具备了安全生产条件,两者不是同一概念,因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静态的、是黑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而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根据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在辽宁省进行备案登记、在大连市办理安全审查和安全登记手续。哈锅公司不能出示这些安全手续,导致其安全上的监管缺失。且挂靠施工人王大铁也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三被告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调解:省去鉴定程序,当庭获赔6万5千元
法庭采纳了张荣君律师的辩论意见。在征得张力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未进行司法鉴定,对此案进行了数次调解。最终在2011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由某热力公司当庭一次性支付张力各项损失合计6.5万元,该款项由被告某热力公司应付被告“哈锅”公司的工程款中支付,并作相应的抵扣。至此,这起案件先后经过5次开庭、终以原告满意获赔而落下帷幕。
庭后,工程承包方“哈锅”公司的女代理人叫苦不迭,称,赔偿款虽然是热力公司支付出去的,但最终还会落在承包人“哈锅”公司的账上的。后悔的是,当初张力受伤时,只想要1.4万元就了结此案。没想到由于当时哈锅公司在大连的人员和被挂靠人王大铁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好此事,导致张力在聘请了律师,历经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后,公司竟然多赔出去4.5倍的款项,还搭进很多从哈尔滨往返大连数次开庭的车费、餐饮费、住宿费。
五、律师说法:受伤后索赔要选择捷径
针对此案,张荣君律师表示,本案中,张力虽然未进行司法鉴定,但准确预测,其受伤应构成10级伤残。张律师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受雇于自然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劳务费)按日计算、干一天算一天的情况下,一旦受伤,如果能够直接到法院起诉的,就不要走工伤索赔程序。这样,就能避免工伤程序多、繁琐、期限长的缺点(有时长达2—3年),有利于劳动者尽快获得赔偿,也会充分体现法院能动司法和便民、效率的原则。(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一审案号: 案例编写人:张荣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