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9 18:49:58 文章分类:打赢官司
代签一个名,打二场官司,赔了11万多
一、企业承认《劳动合同书》上劳动者姓名是代签
44岁的黄义忠(化名)是山东省鄄城县来连打工的农民工,2005年7月,他来到大连一供水工程公司工作。老黄责任心强、技术过硬,公司派其担任自来水水管安装与维修领班,但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不过,从2007年9月开始,该公司委托市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08年,黄义忠每月工资涨到了2400元左右。
今年5月11日上午,老黄和公司另外一名职工在汉阳街某小区一地下停车场维修主管线时,由于焊机漏电,击伤其左肩,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左肩电击伤后活动受限、左肩肌肉萎缩”。公司为老黄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但在申报工伤时,却以老黄出示的身份证是老版的,没有二代身份证为由,拒绝申报。不但如此,6月25日,公司又以老黄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老黄对此感到无法接受,便委托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开庭审理时,供水工程公司提出,老黄与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其是大连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的劳务派遣工。并在出示劳服中心与供水工程公司的劳务协议书之后,突然拿出一份《劳动合同书》,上面赫然盖着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的公章,在“劳动者”一栏有黄义忠的签名。老黄一看傻了眼,在张律师提醒下,他才仔细辨认,认定其姓名非本人所签。张律师当即申请笔迹鉴定。这时,供水工程公司代理人慌忙承认,黄义忠的名字确实不是其本人签的,是公司代签的。
二、第一场官司企业一直打到省高院,赔了近4万
针对公司的辩解,张律师指出,仲裁庭对此份证据不应采信,因为这是公司伪造的。同时根据大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凡用工单位接纳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接纳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但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直接认定黄义忠与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庭采纳了张荣君律师的辩论意见,并于9月24日作出裁决,对5项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认定黄义忠与供水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黄义忠应获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给予支持,同时,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3.9万余元。此外,公司还应为黄义忠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也就是说,黄义忠的5项仲裁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供水工程公司不服,随后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按照法律规定签署劳动合同。供水工程公司称老黄系劳务派遣人员,虽出具派遣合作协议与劳动合同书,因该派遣合作协议未载明派遣人员名单,老黄对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亦不予认可,供水工程公司也未证明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且老黄对劳务派遣不知情,法院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判决支付老黄各项赔偿3.96万元。
供水工程公司仍不服,急忙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供水工程公司还不服,以“原审认定其与老黄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在接到终审判决的第三天(即2010年5月7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于2010年8月19日下发《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了供水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这一场官司先后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四审”程序,花费一年多的时间,几乎让老黄快“崩溃”了。他心力交悴的说,真没想到劳动者维权这么费劲,如果没有张律师的精彩辩论和全程帮助,要想胜诉,真是太难了呀!
尽管老黄持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但供水工程公司并没有自动向老黄履行付款义务。张律师又向甘井子区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在法院的强大攻势下,此款于去年7月经执行后顺利交到老黄手中。
三、第二场官司“很快”调解结案,企业又赔了7.1万
供水工程公司满以为赔了近4万元,与老黄的官司也该结束了吧!不料在去年的12月份,他们再次接到了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传票》,这才知道,还是这个老黄,又把他们给告了!
原来,在2010年的5月5日即第一场官司进行过程中,张荣君律师让老黄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机关申请了工伤认定,当年7月1日老黄的“左肩外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0年11月22日老黄被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2010年12月13日张律师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该供水工程公司再次向老黄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给老黄造成的工资性损失等近10万元。
可喜的是,在仲裁庭主持和张荣君律师的努力下,今年的1月28日,老黄在作出让步的前提下与供水工程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再次一次性支付老黄7.1万元整,今后一切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均放弃、互不追究。老黄拿到钱,乐呵呵的说,这回赔的挺快的,也算是弥补了自己左肩受伤一年多无法工作的损失。公司方面却追着仲裁员问,与老黄之间不会再有什么官司了吧?是不是到此全部了结了?真是“代签一个名,赔了11万”啊!
张荣君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中,劳动合同书上的名字如果不是供水工程公司代签,而是老黄本人真实签名的话,则本案的赔偿主体就会发生大逆转——应由派遣老黄的大连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承担这11万元的赔偿责任。原因在于,老黄本人签名,大连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就成为了老黄的用人单位,供水工程公司只是老黄的用工单位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在此提醒相关的用工单位,如果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输入员工,一定要让员工本人在《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类)上签字,并完善其他法律方面的手续。千万不要小看这一个名字,这几个字很可能涉及到将来一系列赔偿的大问题啊!
案号: 案例编写人:张荣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