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9 19:03:10 文章分类:打赢官司
【基本案情】
军官转业“变”公务员,两次起诉离婚
李刚(化名)今年41岁,系我市甘井子区某局办公室主任。2000年他在解放军某部当营职干部时,经人介绍,与我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关西村的王小燕(化名)相识。2001年2月李刚为王小燕办理了随军,2002年10月18日,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虽聚少离多,夫妻关系一度尚好。李刚2006年11月转业后,被安排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其后不久,被提拔为该局的办公室主任。
2009年7月31日,李刚委托律师将王小燕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8月25日、9月17日、11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最终法院认为,在李刚服兵役期间,王小燕做到了妻子应尽的义务。李刚转业后,双方虽出现矛盾,但属于夫妻间沟通不够。遂于2009年12月1 日做出判决,不准李刚与王小燕离婚。
今年的7月19日,也就是距离李刚第一次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半年后,李刚第二次将王小燕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第二次接到法院传票后,王小燕的父亲委托了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全权代理此案。
【讼争焦点】
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引发争议
2010年10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方认为,与王小燕结婚后,由于人生观与性格等多方面差异,婚后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早在2004年就向王小燕提出离婚,并断绝夫妻生活,不相往来,至今已有7年之久。对此,张荣君律师认为,被告王小燕自从200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以来,两人相处和谐、关系融洽,被告王小燕对丈夫曹伟言听计从、百依百顺,并为李刚做过流产手术。李刚所称的“于2004年即已向被告提出离婚”,不属实。因为在2006年李刚即将转业时,还去过王小燕家里,拿走了王小燕的户口本等证件办理其工作安排等事宜。依据常理,如果两人闹离婚的话,王小燕是不会把户口本等重要凭证顺利交给李刚的。
对于李刚所称的双方“断绝夫妻生活,不相往来,至今已有7年之久”的说法,张荣君律师给予了反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方可准予离婚。该条款中,“感情不和”与“分居满2年”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双方分居的时间应从2009年12月1日即法院第一次作出不准双方离婚判决的日期起算,到今年7月19日李刚第二次提出离婚请求,尚不足一年,不符合“满两年”的规定。同时,本案中女方由于李刚的原因,曾经做过流产手术,给身体造成极大损害。从去年以来,由于李刚闹离婚,使得王小燕身体健康程度每况愈下。今年的9月23日,由于其心悸气短、视物旋转,经权威医院诊断,王小燕患上了严重的“颈椎底动脉系统TIA”需立即住院治疗。但是,由于王小燕至今无工作、无生活来源,连住院费都拿不出来(需交5000元押金),无奈,王小燕只好向李刚索要,但李刚置之不理。李刚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法庭上,李刚承认收到了王小燕因“没有钱住院,向其要钱”的特快专递信件,但其认为,双方正处于离婚期间,王小燕跟他要钱没有道理。
【法庭激辩】
被告是否隐瞒了财产?
庭审过程中,李刚提交了自己的公积金帐户明细表、某局出具的工资表等证据。对此,张荣君律师认为,李刚仅向法庭提供了极少的一部分证据,属于故意隐瞒共同财产。其中,李刚拒不提供2002.10——2006.11月在部队当军官期间4年零1个月(共计49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李刚所在部队虽然出具证明称“上级对军官工资收入不得泄露”有保密规定,但其并未提供是哪个文件规定军官工资需要保密,且李刚本人对这部分工资是知晓的,应尽到诚实举证的义务。
对于李刚提供的《大连市某局甘井子分局人员工资明细表》,张荣君律师提出五点异议:缺少 2006.12——2007﹒8月份共计9个月工资数额;每年应发13个月工资,其仅提供了12个月的;至少应提供到2010年9月末法庭开庭审理之日;该证据系甘区某局盖章出具,而李刚又担任该局办公室主任职务、办公室的职能之一就是负责公章管理及为该局人员作工资表,此证据与李刚有严重的利害关系;要求李刚提供从银行打印的2006.12——2010.9月共计48个月的《银行发工资原始对账单》。
张荣君律师还认为,李刚还应向法庭提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手中掌握的、全部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采暖补贴、军嫂补贴、转业费及部队所分住房等财产的证据。
【判决】
法院第二次判决:仍不准离婚
法院采纳了张荣君律师的大部分意见,认为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但还未达破裂程度。李刚在庭审中也未提供出夫妻感情破裂及分居生活二年以上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且被告现患病需治疗,李刚坚持离婚实为不妥。遂于庭审当天作出判决,不准李刚于王小燕离婚。
针对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张荣君律师说,从其代理过的多起离婚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问题。一般来讲,都是由法院根据庭审情况,综合夫妻双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矛盾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加以分析,而不是原告一方从自我感觉出发认为的“感情破裂”。
二是关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何时可以再起诉的问题。张荣君律师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据此,本案中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的时间应在此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
三是关于一方隐瞒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张荣君律师说,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是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张荣君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本案中,李刚的工资等证据由其自己掌管,其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这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