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纠错,伤残等级由7级“升”6级

时间:2011-12-20 22:24:46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2011年12月13日,我所张荣君律师收到开发区法院送达的、原告何红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时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书》,由于临近年末,法院必须在20日前审结此案,故定于12月14日(即收到鉴定书的次日)此案最后一次开庭。张律师翻开《意见书》,只见在第3页第1行赫然写着:何红梅因“脾破裂行切除术”,鉴定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B.1g)七级53项之规定,构成7级伤残。跟据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以及对法律的精通程度,张律师感觉到这是一个错误的伤残等级鉴定。张律师认为,根据上述鉴定标准及何红梅的年龄(1982年11月8日生)应当构成6级伤残。鉴定上差一个等级,赔偿上至少要差5万元钱左右,这可是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呀!

         张律师马上带着何红梅找到位于大连市内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出:(1)鉴定机构依据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B.1g)七级53项构成7级伤残,是“成人脾切除”之规定;(2)被鉴定人何红梅出生于1982年11月8日,至其2011年11月28日作鉴定时刚满29周岁。鉴定机构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B.1g)六级53项“青年脾切除”之规定,作出何红梅构成6级伤残的结论;(3)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附录A “判定基准的补充”A11”脾切除年龄界定”中规定:脾外伤全切除术评残时,青年指年龄在35岁以下者,成人指年龄在35岁以上者。

      鉴定机构的法医听完张律师的陈述,又细致的翻看了涉案《鉴定卷宗》,诚恳表态说,鉴定出现了错误。同时因为事情紧急——第二天就要开庭了——他们马上联系本案的主审法官,几分钟内达成了共识。当场作出一份《更正函》,将鉴定等级由7级更正为6级。

     在鉴定机构门外等候的当事人何红梅及其亲属,看到这一情形,感动的说:张律师,你这么懂法律,对我们又这么负责任。我们真是找对人了啊!

执业机构: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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