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21 19:04:36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原告曹伟诉被告李巧离婚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
一、被告李巧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具体理由是:
1、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
被告李巧自从200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以来,两人相处和谐、关系融洽,被告李巧对丈夫曹伟言听计从、百依百顺,并为曹伟做过三次流产手术。原告曹伟所称的“于2004年即已向被告提出离婚,不相往来达7年之久”,不属实,亦无证据证明。因为在2006年曹伟即将转业时,还去过李巧家里,拿走了李巧的户口本等证件办理工作、落户等事宜。依据常理,如果两人闹离婚的话,被告李巧是不会把户口本等重要凭证顺利交给曹伟的。
2、双方分居不满2年。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方可准予离婚。该条款中,“感情不和”与“分居满2年”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本案中,双方分居的时间点是2009年12月1日以后,到今年7月曹伟再次提出离婚请求,尚不足一年,不符合“满两年”的规定。退一步讲,即使已满2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的法定条件。故,曹伟的请求于法无据。
3、被告本身无任何过错,且因为原告三次流产、身体多病,原告应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被告李巧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其先后三次流产,给身体造成极大损害,留下了后遗症。从去年以来,由于原告曹伟闹离婚,使得李巧身体健康程度每况愈下,多次心脏病复发。今年的9月23日,由于其心悸气短、视物旋转,经权威医院诊断,李巧患严重的“颈椎底动脉系统TIA”需立即住院治疗。但是,由于李巧无工作、无生活来源,连住院费都拿不出来(需交5000元押金),无奈,李巧只好向曹伟索要,但曹伟置之不理。曹伟这一行为,严重违反《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
二、原告故意隐瞒共同财产,拒绝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既侵害了被告李巧应享有的重大财产权益,亦应承担不诚实举证的后果。
原告曹伟在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中提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则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曹伟应当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向法庭提供证据。但是,直到10月8日开庭时止,曹伟仍拒绝向法庭提供证据,属于故意隐瞒共同财产。具体是:
1、曹伟拒不提供2002.10——2006.11月,在部队当军官期间4年零1个月(共计49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以每月平均3000元估算,这部分收入大约在15万元左右。曹伟所在部队称“上级对军官工资保密”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部队并没有提供是哪个文件规定的军官工资需要保密。且曹伟本人对这部分工资是心知肚明的,其不向法庭提供,严重损害了被告李巧的合法利益。据我们调查,部队期间是使用工商银行发的工资。
2、对曹伟提供的在甘区食药局期间工资,即《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井子分局人员工资明细表》(2007.9至2010.6月,盖有公章),我们提出五点异议:①其未提供2006.12——2007﹒8月份的工资;②每年应发13个月工资,其仅提供了12个月的,每年隐瞒了1个月;③至少应提供到2010年9月末,其仅提供到2010年6月;④该证据系甘区食药局出具,而曹伟又担任该局的办公室主任职务、办公室又负责该局人员的工资作表。故此证据与原告有严重的利害关系;⑤我们要求曹伟提供从银行打印的2006.12——2010.9月共计48个月的《银行发工资原始对账单》。以每月平均3500元估算,这部分收入大约在17万元左右。
3、对曹伟提供的2002.11——2010.6月住房公积金合计6.4万余元,无异议。但还有2010.7——9月三个月的,其未提供。经我们估算,这三个月约为3923.1元。这部分财产合计为68240元。
4、曹伟未提供2006.12——2010.9月的住房补贴收入证明。
5、曹伟未提供2002.10——2010.9月的采暖补贴收入证明。其当庭自认每月约有200元的取暖费收入,但未提供具体数字。
6、曹伟将属于被告李巧的军嫂补贴费私自领取,仅给付李巧5000元,其余钱款在曹伟处。根据上一次开庭曹伟提供的《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显示,李巧随军时间为2001年2月。据此,李巧应领取2001.2——2006.11月共计69个月22080元的补贴。则还有17080元在曹伟处。
7、对曹伟出具的转业费39160元有异议。曹伟应提供自己是属于计划分配方式安置、还是自主择业方式安置(也是由政府协助安置)?倘属后者,则其转业费绝不是3万多元,可能超过10万元。
8、曹伟未提供2002年与李巧结婚后,部队所分住房的情况。该房屋现在仍由曹伟母亲居住。
以上八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常遗憾的是,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担任办公室主任职务的曹伟,仅仅向法庭提供了极少的一部分财产,隐瞒了绝大部分财产,没有尽到诚实举证的责任,给法庭公正审理本案造成了巨大难度。即使在主审法官到其单位调取证据时,其也是百般推诿。在此,我们要求法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曹伟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
综上,请求法院按照《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判决曹伟与李巧离婚,则必须查清上述八块财产,我们再次请求法院对曹伟未提供的财产部分,前往银行、药监局、部队等处调查取证,我们会全力配合,以保护李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张荣君律师
2010.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