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张荣君主任承接一起乘客坠落火车致残索赔案

时间:2012-04-21 20:25:22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2012年4月19日,一位女当事人拄着双拐从瓦房店来到大连,找到我所主任张荣君律师,请张主任代理她从火车上坠落导致重伤的索赔案件。

         闫金萍,女,1968年10月3日生,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据其陈述,2010年3月28日,她与哥哥、母亲买票从瓦房店火车站上车,乘坐沈阳铁路局大连至牡丹江2051次普快列车,到哈尔滨母亲家中为母亲过生日(66岁大寿)。当列车行至苏家屯车站附近时,正在上厕所的闫金萍突然发现,厕所的窗玻璃“哗”地掉落,她惊慌中准备站起来,不料,列车一晃,她的左前额撞在窗框上——。等她苏醒来时,已经是在列车下边的铁轨上了,右边的身子血肉模糊,出于求生的本能,她非常吃力的抬起左胳膊挥手,使劲力气嘶哑着嗓子,呼喊“救命”。后被铁路人员送到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沈阳铁路局定点医院)紧急救治。诊断为:急性失血性休克;右肱骨外科颈、肱骨头开放性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右第4肋骨骨折;右尺骨近端开放性骨折、桡骨小头脱位;右膝关节脱位,右前、后交叉韧带断裂;右股骨后髁、髌骨、胫骨平台开放性骨折。截止目前,闫金萍先后做了2次大手术,先后住院治疗2次,第一次住院治疗时间为2010年3月29日至2010年8月17日计141天、第二次住院治疗时间为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4月7日计174天,共计315天。铁路方面承担了全部治疗费用。

         另据了解,铁路方面认为闫金萍属于自己跳火车致残,系自杀。目前双方各执一词,协商索赔未达成一致意见。

        闫金萍在4月19日当天与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合同》,全权委托张荣君主任及其助理律师代理其人身损害索赔事宜。针对此案,张律师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与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沈阳铁路局作为公共交通运输部门,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客车车厢用于铁路运营,造成闫金萍身体残疾,给其肉体和心理带来了极大伤害(终身需要护理),沈阳铁路局对该损害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赔偿责任。

       张荣君律师近期将安排时间,专程赶赴沈阳、苏家屯以及大连客运段等地调查取证,并将依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严谨的法律程序,最大化地维护受害人闫金萍的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大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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