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30 07:32:42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4月28日下午2时,我所张荣君主任组织全所律师集中学习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这次主要学习了“关于物权纠纷案件”、“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三个部分的23个条文。在逐条讲解学习过程中,律师们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和办案实践,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例如,关于农民购买农房的问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高法【2009】120号《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5条规定:“买卖双方为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买卖双方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也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但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5条第2、3款规定:“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两者存在冲突之处。最近旅顺口区法院审理“买卖双方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按照无效来认定的,同时尽量对双方当事人做好调解工作。
学习之前,由学习秘书王圣文律师将学习材料打印好,发给各位律师,并在所内“公告板”贴出了《学习通知》。学习之后,大家一致感到,这样的学习太及时、太有必要了,收获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