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开车轧死妻子保险索赔案一审胜诉

时间:2012-05-12 19:17:43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丈夫开车轧死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一审胜诉

 

2012年5月9日,我所收到普兰店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普民初字第1276号胜诉判决书。我所张荣君主任代理的尹作林驾驶机动车轧死妻子、妻子亲属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索赔案,法院全部采纳了张荣君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宋发东(死亡人宋金华父亲)、尹姝尧(死亡人宋金华小女儿)、吕天如(死亡人宋金华与前夫所生之女)死亡赔偿金11万元。

该案案情是:2010年7月3日21时30分许,辽宁省普兰店市三十里堡镇兴隆村赵家屯农民尹作林驾驶辽BFH90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金州区华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3公里600米处时,因车门未关好,导致乘车人宋金华(尹作林妻子)从副驾驶座位上坠出车外,被涉案车辆碾压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及时赶到现场,经过勘查和询问,排除了尹作林故意杀人的嫌疑。2010年8月2日,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作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金华无责任。因此前(2010年3月31日)尹作林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州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2份保险,遂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遭到拒绝。

2010年9月4日,尹作林、宋金华与前夫的女儿吕天如、宋金华小女儿尹姝尧、宋金华父亲宋发东四位当事人共同委托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荣君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三十里堡法庭,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四原告各种费用11万元。2011年4月28日本案在三十里堡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2011年5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国务院的《交强险条例》第28条规定,交强险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仅局限于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其他包括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内的任何主体均没有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索赔的权利。故,原告吕天如、尹姝尧、宋发东并非涉案交强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而不具有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的权利,也没有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起诉权。涉案事故的发生,使肇事人尹作林具有了三种身份:涉案交强险被保险人、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原告尹作林虽为涉案交强险的被保险人,但其于本案中对被告所提起的诉讼,是基于其为赔偿权利人而非被保险人的身份,故原告尹作林作为本案原告主体同样为不适格。遂驳回了四名原告的起诉。

四名原告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立即委托张荣君律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张律师的辩论意见。认为,上诉人吕天如、尹姝尧、宋发东作为受害人宋金华的近亲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对于肇事人尹作林来说,其在本案中具有三种身份,即涉案交强险的被保险人、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其系死者宋金华的丈夫,其选择作为赔偿权利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为主体适格。所以四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履行交强险赔偿义务,应进行实体处理,原审裁定驳回四上诉人起诉不当。2011年10月16日,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进行审理。

2012年3月30日,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三十里堡法庭重新组成合议庭,资深法官、庭长张德政亲自担任审判长,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法庭审判的需要,法院将肇事人尹作林变更为被告。法庭辩论仍然激烈,保险公司代理人仍然坚持保险公司不应该理赔的观点,仍然认为死亡人宋金华系车上人员,不是车外第三者。张荣君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2012年5月7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辽BFH902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宋金华系被该车辆碾压致死,故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时宋金华已置身车外的事实予以认定。事故发生后,三原告作为死者宋金华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要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合法,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基于宋金华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乘坐于涉案保险车辆之上的事实,即认为宋金华属于涉案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有悖于常理,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主张的三原告应明确各自的诉讼请求数额一节,因三原告作为继承人可以共同主张诉权,其份额可由三原告自行协商分配,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主张原告吕天如在本案中无诉权一节,因庭审中未提供原告吕天如已丧失诉权的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受害人宋金华的死亡赔偿金246,340元(12317元/年×20年),对三原告要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下一步,张荣君律师还将代理三原告向都邦保险公司索赔商业三者险部分至少16万元的赔偿。需要说明的是,本来是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放在一起起诉的,但法院认为,交强险属于民一庭审理,商业险属于民二庭审理,故根据审判的需要,将两者分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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