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03 10:59:39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李斌工伤待遇索赔案代理词
现将李斌与大连圣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索赔案,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问题。
庭审调查中,被申请人提供的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据是从网上下载的材料,未经过社保部门的确认,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可。如果被申请人无法提供保险的证据,则应视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请求仲裁庭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和《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29号)第8条的规定,裁决由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被申请人公司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为申请人交工伤保险的证据,则请求仲裁庭裁决由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应的工伤待遇理赔手续,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
二、关于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应当由被申请人支付,还是是涉案第三人支付的问题。
申请人已经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8级伤残,且具有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开具的——2010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4日止、共29张《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书》,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应由被申请人公司支付21600元(12月×1800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被申请人提出,此项费用应由殴打申请人的涉案第三人支付,没有法律根据。请仲裁庭明查。
三、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终止还是解除的问题。
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是终止,而非解除。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但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第(5)项、第47条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金额为7200元(申请人工作时间为2008年8月4日至2012.5.29日,则4月×1800元)。
被申请人代理人当庭提出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经济补偿金问题,没有法律根据。
四、关于交通费、住宿费问题(见附表)。
因申请人居住在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四块石社区,其住院治疗地点在大连市中山区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且先后住院3次,故发生了交通费、住宿费共计4286元。这都是必要的、合理的交通和住宿费,都是与住院、复查、开具诊断证明相对应的,因此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支付。请求仲裁庭给予支持。
五、关于申请人工资数额是1200元还是1800元的问题。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工资数额,应由被申请人举证,如其不提供申请人的工资表和每月的工资数额,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此致
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代理人: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
张荣君律师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