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晚报》刊登我所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例

时间:2012-08-24 14:32:49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2012年8月24日,《大连晚报》在A8版刊登我所张荣君律师办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下面是全文:

                                    车祸双方负同责,保险一份笔录让摩托车驾驶员蒙了
                              见字就签 差点要不回误工费

      ■本报记者 张晓帆
    “感谢律师帮忙,感谢法律的公正,总算给我一个说法。”近日,手握法院判决书,摩托车驾驶员尹刚连声感慨。他告诉记者,自己在车祸住院治疗期间,一方面因为头脑不清楚,另一方面出于占便宜心理,以为可以获得慈善机构的捐助,便在文件上胡乱签字,结果被抓住把柄,差点要不回误工费……

      轿车摩托车相撞双方同责
      事情还要从2010年5月9日说起,当天上午8时半,家住普湾新区的尹刚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金州新区金七路附近一路口与郑新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导致尹刚受伤,摩托车也损坏。交警查明,尹刚属于无证驾驶,郑新则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事故发生20多天后,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刚与郑新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查明,尹刚是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事故车辆已经投保。
      车祸发生当天,尹刚被送到医院救治,确诊为双腿及双脚多处骨折。尹刚住院29天,遭了不少罪。2011年7月21日,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车祸导致尹刚右膝关节部分功能丧失,构成10级伤残;同时左踝关节大部分功能丧失,同样构成10级伤残。其合理休治时间为伤后7个月,后续治疗费人民币8000元。
      2011年9月9日,尹刚委托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将轿车驾驶人郑新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相关赔偿。

        一笔录让摩托车驾驶员蒙了
        庭审过程中,尹刚的伤残等级按什么标准计算、误工费应否赔偿两大问题,成为辩论的焦点。昨日,张荣君律师介绍说,尹刚构成2处10级伤残,应按上一等级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即按9级伤残予以赔偿,赔偿系数应为20%,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尹刚残疾赔偿金85172元。保险公司则认为,尹刚构成2处10级伤残,赔偿系数应按11%计算,计算后金数为46844.60元。
       张律师还提出了赔偿尹刚误工费的主张。不料此时,意想不到的一幕出现了: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出示了一份2010年5月12日的《询问伤者笔录》,其中第5项“问:伤者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答:无工作,无收入。”在该《询问笔录》的下方“以上情况属实”一栏内,有尹刚本人的亲笔签名。根据这份《询问笔录》,保险公司认为,尹刚在事故发生前没有收入,故不应支付其任何的误工费用。
       笔录的突然出现,把尹刚一下子造蒙圈了。张荣君律师认真查看这份笔录后表示,证据的来源有问题。尹刚也说,自己当时浑身多处受伤,意识不是很清醒,不知道来问他情况的人是干什么的,恍惚中误以为是哪个慈善机构的人员,要对自己进行捐助,于是糊里糊涂签了字。

        一审判赔8.6万 二审改判12.8万
       一审法院采纳了张荣君律师的辩论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尹刚误工费12251元。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部分,则采纳了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认为赔偿系数应按11%计算。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和轿车司机郑新赔偿尹刚各项损失共计8.6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荣君律师立即代理尹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于不久前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尹刚12万元,轿车司机郑新赔偿8328元。
       (文中事故所涉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

 
 

执业机构: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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