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29 05:03:07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日期没写清,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首席记者张晓帆
没写清具体的日期,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病重期间,通过口头立遗嘱,是否可行?两人同居多年,男方死后,女方是否有权继承房产?近段时间,本报连续报道了几起因遗嘱引发的纠纷案例,为此,记者特别采访了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请其就具体案例解答相关问题。
案例1
房子留给女儿
儿子质疑遗嘱
案例:市民唐大强于去年8月12日死亡,生前,他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其内容为:“本人唐大强,我私有楼房41.2平方米,坐落在某市某街某号某小区。我百年以后此房屋归我的女儿唐小丹继承,特立此遗嘱。”落款为“立遗嘱人唐大强,继承人唐小丹”,而“中证人”之后为空白,立遗嘱日期为2008年某月某日(月、日之前为空白)。对于这份遗嘱,唐大强的儿子唐小强坚持认为没有具体的立嘱日期,应为无效,认为此房产应由唐小丹、唐小强共同继承,各半分割。
律师说法:张荣君律师婚姻继承法法例指出,该遗嘱是唐大强亲笔书写的,虽然在形式上存在些许瑕疵,有年份而缺少具体月日,但就内容而言,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合法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40条的规定,自书遗嘱作为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真实意思的书面记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用电脑打印、铅印或印刷厂印刷来代替,也不要用铅笔或其他易涂改的笔书写;二是需要有亲笔签名,不能用遗嘱人的私人印章或捺手印等方式代替书写。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对于涂改、增删之处,需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否则,其涂改、增删之处无效;三是需要注男人情感婚姻咨询明年、月、日,以确定立遗嘱的准确时间。因为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为准。
案例2
老书法家再婚
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69岁的老书法家林某在妻子离世后,于2005年5月12日与52岁的张女士登记结婚。2005年8月20日林某购买了一套房,约200平方米,暂由其子林伟居住。2007年林某病重期间,张女士照顾得十分周到,林某在病床上口头告知张女士,该房屋由张女士一人继承,并要求其子林伟腾退所占房屋。林伟拒不腾退,林某将其告上法庭,在起诉书中再次明确表示该房屋由张女士一人继承。诉讼过程中,林某不幸死亡。张女士悲痛之余到法院起诉,以林某生前曾有口头遗嘱为由,要求该房屋归其继承所有。
律师说法:张律师认为,该口头遗嘱虽系林某病重期间,在危急情势下所立,但缺乏口头遗嘱的构成要件,很难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该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形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老书法家林某所立口头遗嘱的形式,以及在起诉书中所写争议房屋由张女士一人继承,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且张女士亦无其他证据证关于婚姻的论文明林某曾立有口头遗嘱。故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3
同居多年去世
女方继承房产
案例:齐明1986年5月与妻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无子女。1988年起,齐明与音乐教师吴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他们夫妻相称及同居的事实,单位同事均知晓。1998年,齐明购买了150平方米楼房一套,并于当年10月22日取得该房产权。2005年6月13日,齐明写下遗嘱:“愿将我生前所有住房一处,地址在某区某楼,无偿给予好友吴华女士。恐日后空口无凭,立此为证。”该遗嘱有其亲笔署名和年月日。
2005年12月18日,齐明去世多日后,吴华准备继承该处房产时,遭到齐明的兄弟及妹妹3人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齐明与吴华是非法同居关系,吴华并不具备配偶的身份,无权继承遗产。吴华是否应得到该处房产?
律师说法:张荣君律师指出,吴华能否得到该处房产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吴华与齐明究竟是非法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关系?二是齐明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从本案事实来看,吴华完全可以继承该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6条及《继承法》第10条、第2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齐明与吴华自上世纪80年代末就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其单位同事均认为双方系夫妻关系,故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吴华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系其第一顺位继承人。齐电大环境法学明的兄弟、妹妹只是其第二顺位继承人。另外,齐明的自书遗嘱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吴华有权继承该房产
案例4
九旬老人病逝
房产赠给保姆
案例:93岁的孔某年老体弱,独自生活,仅有一位小保姆照料。为感谢保姆的付出,老人写下遗嘱:“孔某93岁,因年老体弱、经常有病致生活无法自理,愿意让保姆乔美丽负责照顾饮食起居。我居住在某区某楼,乔美丽对该房有‘居住使用购买的权利’,立字为证。立字人孔某。”之后不久,孔某病逝,保姆乔美丽旋即准备继承该遗嘱中的房产,遭到孔某4个子女的一致反对。
律师说法:张律师认为,孔某生前虽写有遗嘱(实为遗赠),但该遗嘱并未明确表示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乔美丽继承,语义含混不清,仅表明乔美丽有“居住使用购买的权利”,因而其不能继承该处房产。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孔某的4个子女等份分割。
张律师指出,每份遗嘱(遗赠)都涉及财产权益的重大变动,遗嘱人应谨慎为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在内容上应当包括:遗产的名称、位置、数量;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指定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遗嘱执行人、设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而且越明确、越细致、越具体越好,以免不必要的纷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