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淘气伤同学 ,“祸”及父母掏腰包

时间:2010-12-29 05:29:3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赵元一家是安徽人,父母来连务工,孩子也在大连读书。那是2008年12月22日下午的事,当时正读小学一年级的赵元放学后,跟同校三年级学生王亮等人一块在校门外玩耍。下午4时左右,不幸突然发生——顽皮的王亮在玩耍中掏出随身携带的弹弓,夹起一枚小石子向赵元射过去,正打中了赵元左眼。赵元“啊”的一声捂住了眼睛,鲜血流了出来……

      孩子随即被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眼角膜破裂等,很快就实施了换晶状体等手术。赵元在医院里住了11天,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王亮父母分4次支付给赵元的父母医疗费20650元,之后以生活困难为由不再支付,并表示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赵元家不愿意打官司,一直与王亮的父母协商,希望再赔些钱就算了。但王亮父亲明确表示,自己只是一名普通工人,工资不高,再也拿不出钱来了。

  【律师代理】“我儿子做完手术后,左眼几乎看不见,平时就靠右眼的视力,孩子上学、生活都受了很大影响。”赵元的妈妈表示,看到孩子这么小就注定了终生的残疾,她非常难过,常常以泪洗面。思前想后,他们决定诉诸法律解决此事,于是在2009年3月,委托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将王亮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张律师指出,王亮尚是小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赵元左眼球损害这一行为后果,应当由其监护人即王亮的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赵元的伤残做了司法鉴定,鉴定为10级伤残。

      此后,经过五六次的开庭,今年2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由王亮的父母赔偿赵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83295.1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650元,还应支付62645.10元。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张律师指出,王亮在实施加害行为时,尚是个不满10岁的小学生,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及《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应当由王亮的父母承担对赵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法律上,这是一种替代责任或者叫转承赔偿责任。”张律师提醒,当父母的,一定要教育好自己的孩子,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否则,孩子伤人,会“祸”及父母。此外,学校老师一旦发现小学生当中,有持有弹弓、刀、棒等危险物品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制止,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事故。

      记者了解到,本案如果发生在校园内,则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亦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执业机构: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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