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过劳死”!竟然还是“死了白死”?

时间:2010-12-30 17:10:39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图/“过劳死”的十大危险信号

                就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刚刚签署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之际,安徽省定远县农发行职工曹军长时间加班后,因“脑干出血”死亡,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理由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修订后的《条例》中,这一条没有任何改动)。

    这似乎是对新修订《条例》的一个极大讽刺!

    我们注意到,这次《条例》的修订,确有多处亮点,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但唯独第15条的“48小时之内”这一项,尽管近年来被众多专家、学者所诟病,但仍没有一点修改。

    有人称此条为“不人道、无人性”的规定。

    我们不禁要追问,难道同2006年轰动一时的华为员工胡新宇“过劳死”一样,曹军还是“死了白死”?我们的法律到底怎么了?

    说起“过劳死”,这一词汇原本出自日本。据说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时期,日本经济迅猛发展,职工就业压力大,导致人们身心极度疲劳直至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当时,日本每年都有1万多人在工作中猝死,被称为“过劳死”,意思就是因工作劳累过度而死亡。后来日本率先立法把“过劳死”纳入了工伤保护范围。

    作为工伤法律体系的一个过渡,我国原劳动部曾在1996年制订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按照《试行办法》的这一规定,无疑“过劳死”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但是,谁也没想到,2004年1月1日颁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现在新修订的《条例》居然完全取消了《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变成了现在的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这一法律依据下,超过48小时的“过劳死”基本上是“白死”(当然,要按规定给点丧葬补助费之类的东东)。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应该是越来越发达了,产业工人的工作压力也是越来越大了,仅就“过劳”而言,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究竟是进步,还是退步?

    许多人曾经质疑:48小时之内可以认定为工伤,48小时01分死亡就不是工伤了吗?那么,象曹军在工作中加班“脑干出血”后,如果消极去“抢救”的话,只要没有超过48小时死亡,反而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正如曹军的妻子李女士所说,如果不是靠呼吸机支撑,曹军当时就可以宣告不治。那么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是,以后再出现这样类似的情况,应该是积极抢救,还是消极抢救呢?这又是什么逻辑呀?

    记得今年上半年,有一小公司经理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我一个问题:当时他公司雇一壮年更夫,上岗第一天晚上打更时,就突发脑淤血死亡,家属索赔,四处上访,媒体曝光,要求认定工伤。他受不了啦,特意来问我,我分析后如实相告说构成工伤,你得赔钱!数额还不小!他不高兴了,末了跟我嘟囔一句:他妈的,还不如早点发现送这更夫去医院抢救,给医生个“红包”,医生肯定有办法把更夫的命延到2天(48小时)以后再死!

    瞧瞧,这或许就是某些企业的心态。我们的法律到底保护了谁?又让谁钻了空子?

    本来,法律的存在,应意味着每个公民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可是,当定远县农发行职工曹军又因“过劳死”而无法寻求法律救济的时候,当他的遗孀面对现实而无法谋求自身应得的正当利益的时候,当《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这个被无数人指斥的“法律漏洞”或“恶法”又原封不动地被延续下来的时候,这一刻,我真的无语了!!!

    张荣君律师

    不说空话/做负责任的律师

    http://blog.sina.com.cn/lawyerrj

    2010年12月29日于大连

执业机构: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大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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