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姿状告合肥协和医院侵犯肖像权案
时间:2011-01-15 09:15:09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基本案情:
黎姿是香港TVB当家花旦,其健康清新的形象深受影迷的喜爱和支持。2007年,香港TVB及黎姿本人收到一些粉丝的举报,称黎姿的肖像被用于性病广告,公司还收到了举报人邮寄的广告。2008年黎姿委托刘春泉律师来合肥取证,并在今年3月18日来肥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宣传,索赔60万元。合肥协和医院则声称从未用过黎姿进行宣传,更没有制作印有黎姿肖像的宣传册和在各大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册的行为。仅仅凭借印有黎姿头像的宣传册,并不能认定该宣传册是合肥协和医院制作,且散发广告的行为也无法认定是医院所为。对于黎姿的辩护律师刘春泉采集的照片和录像,也难以判定其真实性。
代理意见:
在庭审中,黎姿的代理律师刘春泉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合肥协和医院盗用了黎姿肖像用于盈利活动的证据,其中的一份广告传单上:印有“合肥协和医院”、“专业男科”、“专业妇科”等字样的广告封面上,有黎姿身穿吊带衫的大幅照片。广告上称,持该宣传册就诊可给于治疗费用优惠。刘律师认为该医院没有经过授权使用黎姿头像,导致原告未获取应有报酬。根据黎姿的广告代言合同,黎姿向合肥协和医院索赔60万元,包括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律师费用和其它费用5万元。要求这家医院停止这种未经许可盗用黎姿肖像的违法行为,另外还进行数额一共是60万元人民币的索赔。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该医院侵犯了黎姿肖像权,判决该医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黎姿精神抚慰金2万元和1万元翻译、公证等费用。黎姿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中院认为医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外,还认定了黎姿作为较高知名度人物不同于普通人的肖像权的经济价值,并结合黎姿代言的一面部护肤品广告费及安徽经济发展水平和上述非法广告使用的时间,在一审法院判决的基础上,新增了医院赔偿黎姿经济损失10万元的判决,这样黎姿一共获赔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