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15 17:22:18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2007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铃王(无锡)电器有限公司诉无锡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纠纷案。
从案情来看,这起工伤认定争议案历经6年才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从发生伤害到最后认定为工伤,先后由劳动局作出了三次工伤认定(前两次不是工伤,后一次是工伤),经历两次行政复议,先后由法院作出四次判决。虽然最终认定了工伤,但到此为止仍没有进入工伤赔偿的法律程序。
现将本案涉及到的程序简单介绍一下:
2000年2月14日,职工郭维军在工作时间内在厂区摔倒致伤,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外伤。
2001年10月30日,郭维军提起劳动仲裁。11月9日仲裁委员会委托无锡市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
2002年4月5日,无锡市劳动局认定郭维军摔伤不属于工伤。
2002年9月1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工伤认定,郭维军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13日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判决无锡市劳动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2003年1月22日,无锡市劳动局再次作出工伤认定,认为郭维军的摔伤不属于工伤。
郭维军仍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12月2日,法院判决撤销了劳动局的不认定郭维军是工伤的结论,并判决无锡市劳动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但无锡市劳动局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2月2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4月30日,无锡市劳动局第三次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郭维军受伤属于工伤。但铃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05年8月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工伤认定书。铃木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05年10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铃木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铃木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
2006年2月2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铃木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来看,我国的工伤认定法律程序的设置,确实存在很大的缺陷,不利于劳动者及时维护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