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20 10:13:3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王梅(化名)是来自辽宁省建平县昌隆镇大牌甸村的一名女工,去年4月26日她和丈夫在我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附近看了贴在电线杆上的一则某砖厂的《招聘广告》。她怀着急于找工作的心情,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找到了这家工厂。一位操着山东口音、姓黄的老板(化名),热情的接待了她们。当天就让她们干活了,并提供吃住。刚去时,王梅每个月的保底工资是2000元,由于她勤劳能干,2个月后就涨到了3000元左右。这对于没有一技之长的赵某来说,感到很满足。
但,就在2010年的12月23日,不幸的事情突然发生了… …。这天下午3点钟,她正在工厂操作一台新买来不久的压砖机时,看到这台机器的下模具上粘了一块砖,她什么也没想,就伸出左手去抠,要把这块砖抠下来。不料,手伸进去后,下模具“哐”的一下子落下来,重重砸在她的整个左手上。当时她的左手被“拍扁”,碾挫严重、血肉模糊、手背和手掌表皮大面积缺损、深浅不均,已经看不出是一只手了,疼得她差一点晕死过去。当天被黄某等人送到附近的一家大医院紧急救治,确诊为左手挤压毁损伤、脱套伤、多发掌指骨骨折。医院对她进行了钢针内固定手术。第一次住院68天。工厂黄某为她支付了2万元左右的医疗费后,就再也不拿钱了。她和丈夫多次索要,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她全权委托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处理她的损害赔偿事宜。
【律师代理】
为了弄清楚这家工厂的实际情况,张律师首先找到工厂附近的居民调查、走访、了解情况,经多方打听,才知道雇佣王梅的黄某并无经营资质,而是租赁了大连某砖厂的场地、对外冒用该砖厂的名义聘用工人、招徕客户、发展业务。于是,张律师将黄某及这家砖厂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连带赔偿给王梅造成的损失。
法庭上,黄某对王梅在工作中受伤及送医院救治的经过没有异议。但认为是王梅没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自己操作不慎造成的伤害,王梅本身具有过错,不应由工厂承担赔偿责任。在征得法庭同意后,针对案件的事实,张律师对黄某进行了一连串的发问。黄某回答称,砸伤赵某的压砖机系新买的设备,在未调试、未磨合好的情况下,王梅就上机操作,应当责任自负。并承认自己是租赁砖厂的场地进行经营,对购买砖的客户出具的是砖厂的发票。同时黄某认为是自己雇佣了赵某干活,与出租方砖厂没有关系。
对此,张律师认为,黄某雇佣王梅,未进行过任何安全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未制定任何的安全操作规范,未提供压砖机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在该机器未进行调试和磨合的状态下,就投入使用,其必须承担给王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本案中的砖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出租方应当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砖厂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获得赔偿】考虑到王梅的手还需要做植皮手术等后续治疗,为使其尽快拿到赔偿款,张荣君律师积极配合主审法官对双方展开了细致的调解工作。今年8月25日,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除此前黄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再向赵某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0万5千元。同时赵某撤回了对某砖厂的起诉。
张荣君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出外打工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事先做好防范,尽力避免各类损害及事故发生。同时,一定要知道自己工作的单位的名称、准确地址及直接雇主的姓名,并尽可能的收集和保留打工的一切相关材料。还要尽可能与其他人(如老乡、家人、朋友等)一起结伴打工,互相有个照应,及时固定证据。一旦在发生纠纷和争议后,依法索取赔偿。
同时提醒各类用人单位,要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并确保工作场地和机器设备的安全使用。还需给工人及时交纳各种保险(如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积极应对发生的损害事件,早解决比晚解决好、双方协商解决比闹到法院解决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