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20 10:42:2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合同差1个月到期,突遭部门经理辞退
林淑艳(化名)是来自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的一名女工,1996年3到大连鑫泽活塞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2007年1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林淑艳在公司的人事行政部门担任炊事员工作,每周工作6天,月薪800元,逐年随公司经济效益调整。合同期限为2年,到2008年12月31日终止。在2008年12月1日,公司食堂主管刘某某突然告知她,其被公司开除了(未告知任何理由),并向其出具了《辞退审批表》,双方进行了工具交接、计算器具交接、刀具交接,刘某某在交接栏及审核栏内的4处地方均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此后活塞制造公司亦未给林淑艳安排任何工作,也未依法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金。林淑艳讨要无果、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委托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荣君于2008年12月16日将活塞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200元、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12214元。
【焦点一】职务行为、个人行为?法庭上唇枪舌战
法院开庭时,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公司一方辩称《辞退审批表》上必须同时有部门领导、人事经理签字,并由公司总经理级领导同意盖章后方可生效。该涉讼审批表是在仅有刘某某一人签字、人事经理不知情的情况下,迳行向林淑艳下达的,未经公司追认,不产生法律效果,仅是刘某某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单位。对此,张荣君律师给予强有力的反驳,认为,公司食堂主管刘某某在给林淑艳的《辞退审批表》上签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理由是:①该《辞退审批表》既然由食堂主管刘某某发出,其即应具有人事处理权,如若没有,则其在向林淑艳下达《审批表》之前即应征得活塞公司有关人员或领导的认可,而且要求活塞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如人事管理部门)人员或领导在该《审批表》上签字的义务亦应由刘某某履行。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林淑艳作为一名相对弱势的普通员工,在收到直接领导下发的解雇通知书后,不可能再找更上一级领导去核实或再要求其他领导在通知书上签字。②活塞公司所述的《审批表》必须同时有几个相关领导签字或盖章才生效的内部规定,未进行过任何公示,林淑艳作为一名员工不可能知晓,活塞公司对此方面规定(规章制度)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审批表》上缺乏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应归责于林淑艳。③如果认定刘某某在《审批表》上签字的行为,只代表其个人,那么以后包括刘某某在内的活塞公司的所有部门经理都可以随意的在这种《审批表》上签字,把其手下的职工辞退掉,而活塞公司都可以系部门经理之个人行为为理由,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这对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
【焦点二】索要加班工资,到底付没付?
关于加班工资,公司一方辩称,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林每月工资800元,公司2007年每月都发给林900元、2008年每月都发给林1200元,那么每月超出800元的部分,都属加班工资,已经发到林淑艳手中,林淑艳再无权提出这项主张。对此,张荣君律师认为,公司的说法完全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四章第12条的约定,鑫泽活塞公司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调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涨工资)。林淑艳2007年每月实得900元、2008年每月实得1200元是与劳动合同的该条款相符合,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超出800元的部分并未在劳动者工资条的“工资构成”中以“加班工资”的方式体现出来,故应视为活塞公司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调整的工资,以作为对林淑艳勤奋工作的鼓励和肯定。如果活塞公司述称超出800元部分是加班工资,则活塞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应主动出示林淑艳加班的具体天数、时间及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标准,即这些加班工资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多少?但活塞公司作为林淑艳的考勤记录人、工资发放人及本案的举证责任倒置人,并未出示这些证据。
【裁判结果】即使是铁公鸡,也拔掉你一根毛
一审法院认为活塞公司的食堂主管刘某某既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其不能代表用人单位,其向林某发放只有其自己签字的《审批表》的行为,只是其个人行为;同时以林淑艳所得工资中已包括加班费为由,驳回了林的诉讼请求。林淑艳不服,当天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张荣君律师又申请了被活塞公司辞退的另一位工人出庭作证,证明其被辞退,也是由单位的刘某某通知的,让其填了个单子,由刘某某签字后,就离开了。二审庭审后,经法官多次作单位的工作,加之林淑艳多次让步,双方达成协议,活塞公司一次性给付林淑艳13000元人民币,双方就此事了结。
针对此案,张荣君律师指出,林淑艳作为一名普通的女工,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活塞公司食堂主管刘某某在处理其劳动关系问题上具有用人单位的授权,刘某某的行为代表着用人单位的意志,系属职务行为,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鑫泽活塞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张律师说,根据林淑艳已在活塞公司连续工作长达10年以上的事实,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其完全可以要求与活塞公司订立长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该单位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极端漠视职工的劳动权益,让包括林淑艳在内的一部分职工都寒了心。另外还有一些职工正在与这个单位打着官司。单位也放出狠话,想尽一切办法、不惜一切手段,不赔给职工一分钱。如今,林淑艳自己认为能拿到13000元赔偿款,属于从铁公鸡身上拔掉了一根毛,已经很不错了。
劳动仲裁案号:甘劳仲不字(2008)第474号
一审案号:(2009)甘民初字第227号
二审案号:(2009)大民一终字第1135号
案例编写人:张荣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