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判你36个月徒刑 法官当庭列出计算题让你心服口服

时间:2011-05-12 07:07:29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为啥判你36个月徒刑--> -->法官当庭列出计算题让你心服口服--> -->■《重庆晚报》陈国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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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日,一桩盗窃案的二审在重庆第三中级法院开庭,两名偷盗摩托车的被告人,认为一审法院判重了,提起上诉。 

  “……我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应当在3年以下量刑……”其中一名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量刑意见。

  量刑成庭审争议焦点

  周华(化名)、郭锋(化名),重庆涪陵区人,均为“90后”。经查,2010年10月14日至11月12日,周华单独或伙同郭锋,在涪陵区采取钥匙开锁和撬锁等手段盗窃摩托车9辆,价值9131.70元。销赃后,周华得赃款990元,郭锋得600元。 

  同年11月13日,周华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郭锋。法院还查明,周华曾于2007年8月13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中,周华被判刑3年,并处罚金;郭锋被判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两人均认为判重了,提起上诉。 

  与往常庭审不同的是,在二审庭审中,法官专门增加了关于被告人量刑的事实和证据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因为周华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属累犯,检察官建议判处3至4年有期徒刑。周华当场提出,他参与盗窃的摩托车只有7辆;每次作案是郭锋邀约他的;自己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应当在3年以下量刑。 

  庭上,双方对量刑展开了激烈辩论,分歧很大。

  法官做起了计算题

  法官带来一张特殊的表格———上面列出了量刑因素、影响基准刑的因素、影响宣告刑的因素、确定宣告刑与相关的说明等项目。 

  当着两名被告人的面,承办法官陈胜友当庭列出了两道计算题:周华(36+1+4)个月“(1-10%+5%-5%):36.9个月;郭锋(6+12+4)个月“(1-5%):20.9个月。 

  法官陈胜友解释,根据重庆市高级法院施行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结合三中院的量刑规范表,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周华盗窃金额9131元。盗窃8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为“数额巨大”,量刑起点为3年至4年,而周华的盗窃数额刚好达到这个标准,因而确定的量刑起点为36个月。 

  第二步确定增加刑罚量。根据量刑规范表,盗窃余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刑罚量1个月至2个月。多次盗窃的,增加刑罚量2个月至6个月。周华盗窃余额为1131元(9131元-8000元),增加刑罚量1个月;周华盗窃8次,确定增加刑罚量4个月。 

  第三步确定基准刑。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增加刑期,通过计算,周华的基准刑为41(36+1+4)个月。 

  第四步调节基准刑。一般立功,减少基准刑20%以下;有犯罪前科,增加基准刑10%以下;自愿认罪,减少10%以下。周华有一般立功情节,确定减少基准刑10%;有犯罪前科(盗窃),增加基准刑5%;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5%。 

  第五步确定宣告刑。通过计算,周华的刑期为(36+1+4)个月“(1-10%+5%-5%):36.9个月,合议庭最后进行调节,确定宣告刑为36个月。 

  郭锋盗窃金额7611.6元,根据量刑规范表,为盗窃数额较大(8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其量刑起点为3个月至6个月,而郭锋的盗窃数额接近巨大标准,因而确定的量刑起点为6个月。郭锋盗窃余额为6811元(7611元-800元),增加刑罚量12个月;盗窃7次,确定增加刑罚量4个月。因此,郭锋的基准刑为22个月(6+12+4)。郭锋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5%。通过计算,郭锋的刑期为(6+12+4)个月“(1-5%):20.9个月,合议庭结合全案最后进行调节,确定宣告刑为22个月。 

  看了法官做的题,周华和郭锋心服口服。

  看得见的公正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当前刑事审判改革的焦点热点问题。 

  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量刑活动。 

  2010年10月1日,重庆市高级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重庆市高院刑一庭庭长胡红军称,以前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关起门来,进行秘密评议,法官根据内心确认的事实与证据,依据法律、凭借审判经验独自作出判断。“而现在是公开的,看得见的。不但能让被告人明白判决是什么,而且还能让他们明白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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