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时间:2009-10-18 17:28:30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

同无效:

  (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

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

的效力。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东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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