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时间:2009-10-26 21:02:30    文章分类:经济纠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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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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