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时间:2009-10-18 19:38:47    文章分类:民商实务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则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所谓主要条款是指根据特定合同性质所应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是考虑合同效力的主要条款。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根本未成立。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应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但不宜将当事人具有订约目的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因此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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