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30 23:30:18 作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文书标题】陈亚洲盗窃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6)丰刑初字第01107号
【审理日期】2006.08.16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盗窃罪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10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亚洲,198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本案于2006年5月9日被羁押,2006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管所。
法定代理人陈福仁(被告人陈亚洲之父),1962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
指定辩护人韩雨岑,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洲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亚洲及其法定代理人陈福仁、指定辩护人韩雨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亚洲在本市丰台区富丰园小区31号楼1门502号,用改锥撬窗入室,盗窃被害人窦长强、王晓林的索爱T618型手机一部、卡西欧牌Z40数码相机一架、女式手表一块、摩托罗拉V3型手机电池一块等物品,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687元。次日1时许,被告人陈亚洲再次到上述地点盗窃时,被当场抓获。赃物已起获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亚洲及其法定代理人陈福仁、指定辩护人韩雨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窦长强、王晓林的陈述,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看丹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陈亚洲的身份证实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亚洲的指定辩护人关于陈亚洲犯罪时尚未成年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陈亚洲犯罪时尚未成年,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亚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亚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9日起至2006年8月28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作案工具改锥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 芳
二 0 0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