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告工行支票案庭前调解失败

时间:2009-03-30 23:45:56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律师所告工行支票案庭前调解失败

文章作者:李硕秋 本文已被阅读 70 次
责任编辑: 陆发明 录入时间:2005-9-6 21:01:35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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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告工行支票案庭前调解失败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空白支票买卖是合同关系还是票据服务关系成争议焦点

  本网记者 李硕秋


  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元所)为讨回作废空白支票的购领费,以使 更多的客户免遭同样境遇,状告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幸福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案(本报8月5日曾作报道)日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失败。工行只换不赎回的强硬态度引发出法律话题———商业银行与客户的空白支票买卖是合同关系还是票据法上的票据服务关系。为听取工行方面的意见,记者电话与工行有关方面联系采访,遭到回绝。

  原告称,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支票成废纸

  京元所称,他们原来根本不知道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10月颁布了《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该通知决定调整后的票证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现行票证仍可继续延用六个月,至2005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调整后的新版票证,停止签发和使用现行的票证。在事先未被告知的情况下,该所7月7日在被告银行使用支票时,被告知作废,余下的空白支票不但不能使用,且银行也不作任何更换或赎回。该所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前交换证据时,被告工行在答辩状中附了四份证据辩称,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发[2004]235号文件《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表明其作废支票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2,从网上下载的各媒体采访报道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之事,表明中国人民银行向社会告知了票据换版一事;3,人民银行发给被告的票据换版公告的复印件,证明其已张贴;4,银行实时监控录像表明原告京元所未向被告提出更换支票要求。
  原告京元所认为,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是将文件发给各商业银行,并不是发给京元所这样的商业银行的客户,京元所主张的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空白支票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票据法上的票据服务关系;工行提供的复印件和网上下载的证据,均是新闻报道,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文件,不能表明工行作为商业银行向客户尽了提示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工行的公告的复印件,也不能表明工行作了任何提示的义务;工行监控录像不能表明原告未向被告主张更换支票,却能表明原告按要求填开的支票被工行拒收,不得已重新购领了两本新的空白支票。

  双方意见差距大庭前调解失败

  京元所代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各商业银行的文件和公告明确指出:2005年1月1日启用新版票据,2005年1月1日与2005年7月1日之间的六个月是新旧版票据的交替使用期。证据表明,工行在2005年1月27日还在向京元所出售即将作废的旧版空白现金支票,导致京元所还有一大半空白现金支票尚未使用就成了废纸。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各商业银行的文件还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向客户作好宣传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说,各商业银行可以不更换其向客户售出的并被作废的支票。中国人民银行是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行使相应的权利,而各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于空白支票的销售与购领是合同法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商业银行作为生产和销售的一方应保证其售出的空白支票能够正常使用,因其违约行为使其售出的空白支票不再具有使用功能,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月26日,法院主持双方庭前调解。原告京元所提出,被告工行要赔偿被作废的支票(包括已填写的和未填写的)的购领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用多种方式(在媒体上公告,在被告网站上公告,在被告各个营业场所公告,在每月向客户发对账单时附上通知)告知所有客户免费更换作废的支票(包括已填开的和未填开的)。
  被告工行提出,不同意赔偿支票购领费,只同意更换,不承担诉讼费用,不同意通知客户免费更换。
  因双方调解意见差距很大,法庭不再调解,择日开庭。
  

相关链接

  京元所向各主要商业银行发出律师函

  多数回应积极惟有工行不答复

  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雨岑在调解失败后对记者说,起诉工行要求赔偿作废支票购领费后,京元所鉴于接受众多客户的咨询,结合主动调查,发现一些商业银行在本次更换新版支票的过程中,存在严重侵害广大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8月上旬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等发送了律师函,除工行不予理会外,其他银行很快就予以积极的回应。
  建行立即派法律部负责人与京元所负责人面谈,承诺给客户圆满解决。交通银行回函答复,该行在《关于做好新旧票据、结算凭证换版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遵循‘以旧换新’的原则,北京分行为此于2004年12月28日和今年7月1日先后两次发出公告,向客户告知。北京银行回复更为具体,该行已于今年1月和3月向各支行发出通知,免费更换客户的支票,由审计部落实,不排除个别支行未落实到位的可能,在收到京元所的律师函后,该行表示再次发出通知,并将公告张贴于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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