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司法考试的权威

时间:2008-11-22 11:40:36    文章分类:网络佳文

还司法考试的权威

东方法眼原创,作者:吕吉海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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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天在光明网上看到一篇文章名为《应当大幅度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从该文题目我们就能知道作者的的观点。该作者对中国法治的赤诚之心不禁令人佩服,但其某些结论笔者誓不敢苟同。但应当说明的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并不都是针对该文的。笔者认为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不是应该扩大而是应该缩小。如此之高的通过率造成的结果是法律职业者的批量生产。这导致的一个直接的结果是法律职业整体素质的降低,而这必然产生这个整体的不健全和不和谐。这种不健全和不和谐使得个体也很难健全的发展。纵然像该文作者所言扩大通过率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竞争能够实现优胜劣汰,但他忽视了一点,我国当前的法治状况下,竞争的内容并不限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竞争,也就是说我们还不具有一个健全的法律服务市场,这种大口径的放开竞争则会演变为一种拉关系能力的竞争,甚至是权钱交易能力的竞争。而这与法治是背道而驰的。扩大通过率相当于变相放弃了司法考试。如果法律职业内部鱼龙混杂,真正的靠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可能就真的被埋没了。司法考试是要为法律职业提供一片净土。这种竞争只能是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竞争。低起点、宽口径进来的人们由于教育背景的复杂、专业知识的匮乏在职业竞争中必然诉诸于职业之外的手段。这必然引致法律职业的混乱,甚至一些真正有才华靠专业吃饭的人也被逼良为娼,其后果是恶性循环、贻患无穷。

 

  如果说司法考试在考试内容上存在缺欠,那么这种缺欠只能作为我们改进司法考试的动力,但它绝不是提高其通过率、甚至以提高通过率的方式弃置司法考试的理由。任何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我们谁也不能保证通过一个考试就一定能选拔出精英,但是对于法律职业和中国的法治进程没有比司法考试更好的方法了,而且我们也确信如果放宽通过率则一定很难选拔出真正的精英。有人说现在的司法考试主要靠死记硬背而取胜,这恐怕是参加过司法考试的人所一致会反对的,而也是对出题者的一种低估。现在的考题多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而且对一定的理论能力和综合素质予以了考察。死记法条是根本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的,即使通过了也只能是属于低分区(而这部分人在紧缩通过率的情况下是可以筛选掉的)。另外,还有人以真正受过法学教育的人不能通过司法考试来说质疑司法考试,不知道这些人是不是了解法学院学生在对待司法考试上的学习态度,真正用心学习的人大都是能通过的;而且不知道这些人是不是知道诸多学者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叫骂声。到底是司法考试还是法学教育出了问题还尚未可知。

 

  我们国家进行法治建设与美国的法治发展历史是根本不同的,美国的法治图景值得我们去参照,但是美国自立国以来就有从欧洲尤其是英国继承来的良好的法治传统,美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就对规则的尊崇,而且美国的律师考试在报考资格以及教育背景,甚至法学教育水平也与我国不同,美国进入法学院、从法学院毕业就已经部分地是社会的精英了。面对精英放宽口径这当然是可以的。而我国呢,只要有一个本科学历就可以报考,不管他们有什么教育背景。面对如此低的起点,我们还放宽口径法律职业者的素质将不堪设想。法律职业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关乎社会整体的治理和发展的完善,本就不应该成为任何人随随便便就可以选择的职业。他们应该是负有社会责任感和受过专业教育的精英阶层,而我国的情况则是法律职业成了人们无路可退时作为最后的饭碗的职业。这样发展下去这个职业还有什么威严可言。可是我们不要忘了:法律职业兴,则法治兴;法律职业亡,则法治亡。我国引进司法考试实际上是借鉴日本的法治路径。众所周知,日本的司法考试是世界上最难的考试,其通过率之低是可想而知的。据统计从1970年到1991年,每年平均报考人数有2万人左右,但是只录取约500名合格者,平均合格率只有2%左右。日本法治之所以发展如此之快,就是因为日本找到了一条在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搞法治的新路子:通过确立法律职业的权威来树立法律的权威。当然,笔者并不主张像日本这样过于严格,但也不能过于放开,应当保持在百分之十以内才是合理的。

 

  我国引进司法考试的前提就是因为我国缺乏良好的法治传统,通过司法考试来统一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和思维模式。这种情况在美国是不需要的。美国的法律职业本身就是一体化的,他们的法官大多数都从律师中选任和由法学家来担任,而长期的法律传统和良好的法律教育使得美国的律师阶层都是其社会智识阶层或精英阶层。这在中国却根本不存在。中国律师资格考试加上现在的司法考试才有不到二十年的短暂的历史,而法官和检察官的选拔直到司法考试才步入正规化,但录取的口径却又已经放宽了。因此,司法考试的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加强法律职业的精英面貌。司法考试本来是个好东西,我们诸多法律人是寄予了厚望的,希望它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能推波助澜,而且我们也知道司法考试制度在日本是很成功的。它大大地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地位,为日本的法治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们中国的长期专制统治史和人们对规则的蔑视与日本先前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法治建设与日本有更多的可比之处。相反,与美国的传统不具有可比性。在日本,法官的可信度在社会诸职业中居于首位,靠的是什么?就是他们的社会精英的地位,而这种地位就通过司法考试塑造出来的。司法考试不尽如人意、需要改造,但绝不可弃置或变相弃置这样一个好东西。中国人和日本人一样都有一种科举情结,对能通过进士考试的人都有一种知识上的崇拜,而司法考试就是依据这种情结来而设计的,以此来确保法律职业的知识精英的地位。法律职业者就是法治精神的凝结。人们对法律职业者的尊崇也就会带来对法律的信守。法律职业者是法治建设中最可宝贵的要素,放弃了司法考试我们拿什么来推动法治建设。在这里也应该提到,有些人主张日本现在也在决定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不能再拿日本的情况来说事。但是我们是不是也应该看到日本现在提出这个问题的起点是什么样,人家法律职业的权威已经通过司法考试确立起来了,而我们法律职业人在社会上根本谈不到很高的知识和道德权威。而且日本在司法考试之外的相关的配套制度也是较为健全的。

 

  法律职业这样一个关乎大局的职业团体,在我国当下其准入条件已经宽松的不能再松,连一个毫无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就可以参加。如果我们真的关注美国,我们是不是也该看看人家是什么样的人才能进入法律职业。美国有大约185所由全美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学院。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必须是这些法学院的毕业生。律师协会每年都要对这些学院进行评估,以保证他们的质量。其它还有数量不小的非正规法学院。其中包括州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学院,但是这些学院的毕业生只能在本州执业,或者当律师的助手。笔者认为我们的司法考试一方面通过率应该回缩,另一方面是应该提高入口条件,对于没有法律教育背景的的人必须经过一定年限的法律教育后方才可以参加考试(法律硕士制度不正好为此提供了教育资源吗)。只有这样法律职业才能在法治发展中树立其权威,才能真正有能力发出他们自己的声音。

 

  (作者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4级硕士研究生 130012)

执业机构: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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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刑事辩护 科教文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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