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21 13:35:32 作者:李磊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作者:李磊律师
加班费争议是劳动纠纷的多发地带,由于法律规定和地方实务操作标准有所区别,不同的裁决和判决经常使一些发生争议的单位甚至律师不清楚司法标准,心里没底。根据我们代理过的实际案例总结,笔者就北京市2008年后仲裁和法院实务中加班费举证责任做一分析。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明进行证明,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分析本条发现:1.劳动者要求加班费,应该由申请方举证有加班事实。但2加班事实的证明在实践中只能通过单位保管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支付凭证和工资条来确定,所以应当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单位保管这些文件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单位是不是就没有责任?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二年工资表,工资表是法律规定单位应该保存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时单位要拿出工资表证明两年内工资支付情况以证明劳动者有没有加班事实,单位有没有支付加班费。实务中仲裁委除了工资表也会同时要求单位提供两年的考勤表,他们认为:工资的发放是依据考勤情况作出的,单位同时有义务保存考勤表。
从以上分析可以把举证责任问题归结为以下两点:1.单位有义务拿出两年的工资表,拿不出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 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超出两年的加班费,需要举证两年前他加班的事实,即对两年前的加班事实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完成这个举证,对劳动者而言非常困难,除非单位当庭承认加班事实。这个分析也和北京市高院和北京市仲裁委在纪要中提出类似案件处理一致。《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