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百高广告有限公司与中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7-11-09 15:54:48  作者:邱铭钧  文章分类:公司纠纷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朝民(商)初字第55206号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年12月30日

程序:简易程序  

法官:周昌昊

文书性质:判决

原告代理律师:邱铭钧,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吕品,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李宝柱,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关键词:

广告合同 合同解除 通知 履约保证金

裁判要点:

1、原告发送的律师函虽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陈述被告经合理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应视为提出了    解除合同的通知,且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该解除通知提出异议。

2、被告虽主张原告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但是其法定代表人发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电子邮件中已经认可原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并结合原告付款证据,原告已经支付了履约保证金。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6日,云南百高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合作开发经营中国石油加油站广告位事宜签订了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指定原告在四川省区域为双方确定开发的中国石油加油站内约定的平面媒体范围的户外广告唯一合法代理经营商。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一直无法让原告获得独家广告代理权,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还履约保证金。虽然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并没有实际履行,被告未收到原告的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均未开发建设合同约定的广告点位,原告未在合同约定地区开展广告代理业务,亦未向被告支付代理费。

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8月20日,原告份三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2013年6月2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翟长军向原告法定代表人邓小兵发送了主题为中国石油重庆加油站广告合作开发经营合同的邮件,并以附件方式一并发送了合同及补充协议,及解除四川合同一份。《四川解除合同》中表述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直接转为被告与重庆加由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

裁判结果: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承担。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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