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种类及特点分析比较

时间:2009-12-09 16:41:55  作者:邱铭钧  文章分类:公司治理

企业组织形式种类及特点分析比较

组织形式

概念

特点

优势

不足

个人独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企业无独立财产。

(1)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拥有决定控制权。

(2)不存在内部矛盾和分歧。

(1)投资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不够就用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2)资金相对不足,难以进一步发展。

(3)经营决策缺少集体智慧。

合伙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依照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出资人也是自然人,以合伙协议为企业成立的基础,

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经合伙人同意可劳务出资。

合伙人对外均有法律效力,容易发生连带责任;合伙人责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债务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2人以上的)

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股东人数为1-50人,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出资可分批缴纳(首次≥20%)。

(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

(1)整合社会资源和资金,有利于投资兴业。

(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决策科学稳健。

(4)抗风险能力强。

(1)股东个人意见可能不被采纳。

(2)决策相对迟缓。

(3)小股东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

(4)股东矛盾南以调和后,公司发展受影响,股东退出公司或解散公司难。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以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作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仅为一个实体(自然人或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

可不设股东会;决策权集中;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有例外)。

(1)注册资金≥10万元,且需一次性缴足;

(2)法定强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3)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股份不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1)资金实力雄厚。

(2)可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

(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注册资金额度高。

(2)设立难度大。

(3)发起人在公司不能设立时需承担一定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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