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1-16 13:09:26 作者:邱铭钧 文章分类:融资租赁
中国融资租赁市场前景广阔
尽管中国市场对融资租赁这一形式相对陌生,法律还不完善,但是中国已经成为国际租赁业的新目标。
GE、卡特彼勒两大国际租赁巨头在2004年先后作为试点进入中国,更多外资机构也在跃跃欲试。德益齐租赁公司负责人表示,有些客户和合作商20世纪90年代就进入中国市场开展商业活动,他们一直要求德益齐公司到中国来为他们提供服务,而德益齐公司坚持只有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才会进入中国市场的原则。德益齐公司还应邀向中国有关部门介绍自己的经验,为拟定相关租赁法律提供建议。
据商务部调查,中国近500家租赁企业中有69%有兴趣开展融资租赁,99%的企业希望政府出台管理办法与准入标准,大多数设备制造企业对融资租赁概念的认识处于模糊状态。这表明中国融资租赁业前途光明但发展道路曲折。
在观念改变和法律法规完善的同时,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将为融资租赁提供一个非常有利的契机。大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大量资金和工程机械,有专家预测,奥运所需要的资金大概为3000亿元,而最保守的估计也要1800亿元,其中,交通改善约占900亿元,环境治理约占450亿元,信息化建设约占350亿元,社会设施改造约占150亿元。
融资租赁进入门槛较高
尽管中国融资租赁的市场前景广阔,但较高的注册资本金成为组建融资租赁公司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
受银监会监管的中资金融租赁公司最低资本金要求是5亿元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还要另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而受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00万美元。
2004年商务部在组建租赁试点企业时,曾规定“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同时还规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17000万元的投资高门槛如今看来已经不合时宜,因为按照2005年商务部新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方投资者的总资本要求降为500万美元。这与中国在加入WTO时作出的承诺保持了一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
参照这一体系,对内资组建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的要求将会参考这一标尺。处于修改完善中的《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将统一为8000万元人民币。这个数字远远低于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现行标准,但仍然存在较多争议。
由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并无前例可循,因此,吸取国外融资租赁的立法经验,邀请外国专家参与立法讨论就显得尤为必要。在设立门槛标准上,参与草案讨论的外国专家表示,尽管融资租赁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并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但8000万元人民币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已经是个不低的门槛了。
融资租赁监管成难题
监管问题是经济法律法规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而融资租赁业务领域一直处于多头监管的境地,对于进入法律程序的融资租赁公司具体由谁监管,还未得到明确的说法。
目前,我国存在三类租赁公司,一类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一类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36家;最后一类是1000多家内资租赁公司,也归商务部监管。
由于租赁业被划入流通和商务服务领域,因而作为流通领域的主管部门,商务部自然顺理成章地成为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在2005年7月第一次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上,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健全我国流通法律体系的要求,商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完善流通领域的立法。在这次会上,加快内贸立法、建立健全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措施成为商务部的重要职能之一。而在《商务部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意见》中,加快《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和出台成为商务部促进流通领域法律建设的八大重要内容之一。
在被列入立法程序后,全国人大成立了《融资租赁法》起草小组,组长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郭树言,起草小组还还包括人大财经委、最高人民法院、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机构的人员。全国人大正式明确该法的起草由“商务部负责,银监会协助”。
对于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权,业内专家提出了两种解决思路。
一是按照现有法规沿革下来,仍由银监会与商务部共同负责发放融资租赁公司的许可证,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应规定,在所有取得商务部许可、获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中,只有那些满足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接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的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才能够从事同业拆借与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他金融业务。
二是取消金融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不再接受银监会监管,统一由商务部监管,市场准入方式采取审核制度。融资租赁专家沙泉也提出,银监会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对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而不是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所有机构进行监管。
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高传捷曾表示,银监会已经做好“站最后一班岗”的准备,不论以后监管职责是否调整,银监会都必须做好当前的监管工作。
相信即使有一天,国务院规定由商务部独家监管,而银监会不再拥有融资租赁监管的权力,银监会在融资租赁领域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