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案辩护之四大败笔及其遗憾

时间:2013-09-20 12:14:41    文章分类:举案说法

 

8月22日上午8时43分至8月26日13时04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进行了近5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及时发布了此案庭审情况,加之媒体爆料等因素,使审理、公诉和辩护情境和逻辑几乎一览无余。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单独受贿和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指出,起诉书的指控是根据大量事实证据得出的结论。薄熙来对起诉书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实作了陈述,对指控予以否认。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意见书中向法庭提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拒不认罪,被告人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作为职业律师,笔者不得不从专业角度观察、思考和质辨这次庭审中的辩护得失。明显的,薄熙来一方暴露出四大辩护败笔。笔者不愿在本文中细究其详,抛砖引玉而已。

一败:对于“诱供”认识不清、处置失当。

不必展开论述“刑讯逼供”、“诱供”的概念,仅以常识而言,以薄熙来这样曾经的身份说自己遭受过刑讯逼供,肯定难以让人相信,但庭审中他说他遭到了诱供,恐怕很易引起众说纷纭。依照薄日前给人的印象,他应该能清楚什么是诱供,对诱供会做利害分析的。可是,从庭审表现看,薄熙来一方对此显然准备不足,薄的一番关于诱供的表述明显属于随机处置,辩护意见也显得较为笨拙,其后果就是:“诱供”,难以让人相信,反给人以拒不认罪、巧舌如簧的印象。

二败:辩护逻辑混乱,辩护策略令人生疑。

薄熙来自我辩护也好,律师辩护也好,应该能有时间在庭审前根据公诉方的起诉书和案卷拟定辩护方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之取舍不难研判。例如受贿罪中购房款与法国那处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是裁判受贿该购房款行为有无、既遂或未遂的必要标准,遗憾的是类似影片应该特写的镜头,却被广角扫了一般归于流程的辩护片断,让人感喟不已。

三败:“暗恋”一说,公众印象明显打折。

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之一就是男人不愿戴绿帽子,戴上了的是“家丑不可外扬”,有迹象被扣上的要想办法解脱。薄熙来案却爆了一个冷门儿,对“暗恋”一说还多少有些渲染,似乎能为他辩护增分,实际上给更多的看客添加了谈资而已,对“巴掌”还是“拳打”等问题于事无补。不知道庭审前薄与律师有无这方面的交流。

四败:自我辩护与律师辩护衔接不密,配合不足。

这个问题最突出表现在庭审质证阶段,媒体公开信息大篇幅登载薄与证人之间的对话。相对而言,律师着墨不多。或许是笔者浅薄,竟没有很容易的体会到二者之间语境的内在必要性和互补性。难得这样的允许被告人和律师充分发言、提问和质证的庭审,竟让读者感觉骨鲠在喉。

薄案判决,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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