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23 02:02:49 作者:董方伟 文章分类:举案说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目的,就是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如何看待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分析、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被指控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要件;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受诱供逼供并提供相应法律意见;了解其在羁押期间情况,维护其受合法监管权益;为犯罪嫌疑人讲解相应法律规定和律师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使其正确认识诉讼进程和接受审判,树立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为后面的应诉或裁决做好准备。而侦查、检察阶段的律师会见,往往对审判阶段的辩护起到决定性的影响,这也是笔者建议刑事犯罪嫌疑人应该早请律师介入案件的原因(至于侦查、检察部门是否或何时准许律师会见是另一层面问题)。
一般而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功能有两个方面: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和询问供述情况,并通过讲解法律规定和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抗辩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主观方面是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线索和辩解理由,依法指导犯罪嫌疑人抵御或检举诱供、逼供问题,帮助犯罪嫌疑人维护合法权益。
单纯从律师实务历史和现状而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难免在侦查人员“陪伴”(监控录像、录音或人员监督)下进行,这对律师的辩护执业能力和敬业精神是极其严峻的考验。在侦查、检察人员要求律师不能具体谈论案情背景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甚至可能成为嘘寒问暖的过场。
毫无疑问,所有的辩护律师都愿意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成功——犯罪嫌疑人被裁决无罪或罪轻!重实效的律师都愿意努力让犯罪嫌疑人实现无罪、罪轻的供述,包括犯罪嫌疑人有效的不供、翻供、辩供!但在“陪伴”状态下,只有极少数优秀的律师能以高超的语言艺术赢得“陪伴”者的尊敬,赢得犯罪嫌疑人的完全信任、理解和配合!
为什么这么说呐?
从犯罪嫌疑人角度而言,对“陪伴”者有畏惧心理,对律师有怀疑和探询心理,对已经发生的涉嫌犯罪行为、供述内容、过程和状况记忆犹新,加之个人文化水平、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差异等因素,未必能完整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确信辩解辩护最终效果,需要律师极富魅力的点拨与启发。
从律师角度而言,对“陪伴”者有防范心理,渴望犯罪嫌疑人接纳自己,对案情因尚未调查取证而缺乏认识,不敢或者不便直抒胸臆,如果法律理论修养和文学基础欠佳而无法用法制语言指导犯罪嫌疑人明白辩护根据和意图,言语间稍有不慎就会被指责触犯法律和行规红线。
那么,优秀的辩护律师怎么实现会见功能的呐?
首先,有良好的民事和刑事法学理论修养。(不展开论述。)
其次,要对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及其相关罪名和犯罪构成非常了解。(不展开论述。)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品行等做基本了解。(不展开论述。)
第四,擅于运用中性词句和法律用语表达意思。(不展开论述。)
第五,会见语言逻辑环环相扣,句句中听。(不展开论述。)
第六,围绕辩护目标提供法律帮助。(不展开论述。)
最重要的是,告诉犯罪嫌疑人:相信法律,坚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让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线索,与引诱其狡辩的性质截然不同,这是优秀的辩护律师必须具备的操守。笔者曾辩护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我从侦查阶段就申请会见,因犯罪嫌疑人被编号隐名竟多遭婉拒。及至准许律师会见,“陪伴”之下的笔者言语之间,犯罪嫌疑人幡然醒悟而控诉刑讯逼供情节,情况反映给检察机关后引起重视,但因此案重大且有某某委督办而无人理睬。庭审期间,笔者除依数力举调查所得证据证其无罪外,析辨侦讯笔录中自相矛盾,质证当事人言语不一等,引起法庭重视,最终虽判被告人有罪,但罪名和刑罚已经远非公诉所指。该当事人以此为戒,发誓出狱后审慎处世,信佛修行,笔者也算成就了一桩善事。
其实说穿了,无论犯罪嫌疑人是什么样的人,正如必须聘用忠诚的下属或结交踏实的朋友一样,找品质正当的优秀律师辩护才是最佳选择。就算是搞一个企业吧,也必须聘用能干的经理从事经营不是?开所学校还得名师主教呐!
如果有人阅此文后责怪笔者故弄玄虚,不妨举荐一个案例让笔者辩护一回,以作效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