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复杂合同纠纷大案的遗憾

时间:2009-11-21 00:26:04  作者:董方伟  文章分类:举案说法

案例:

2001年,台商投资的某港口工业园有限公司(A公司)为实现填海造地,建设港口工业园区的经营目的,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填海造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在A公司指定的山地进行爆破并将爆破后的土、石方运输到A公司工地,填海造地,并完成推平、碾轧工作,双方根据B公司碾轧平整后的土石方量计算确认工程价款。付款方式为B公司每施工填土完成200万立方米,按90%结算100立方米,另100万立方米待总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算。以后按每月完成实际工程量90%结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结清。B公司交付工程质量保证金500万元,其中400万元于合同生效后即行支付。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大量使用工业废渣代替土石方填埋,导致新的大面积海水和土地污染,并拒绝对填土进行碾轧平整,形成重大工程质量隐患,填海形成的地块根本无法使用且成为庞大污染源。

   2002年,B公司因A公司拒付工程款申请仲裁,A公司提出异议后,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仲裁协议无效;2、解除合同;3、B公司赔偿损失3500万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后, B公司提起反诉:1、解除合同;2、判令给付工程款17440万元;3、判令A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400万元。

    诉讼期间,A公司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和委托鉴定,被法院以超出法定期限为由拒绝,后依据B公司提交的工程进度月报表,判决:1、解除合同;2、A公司给付工程款17440万元;3、A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400万元。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国内某大型国有企业因受让台商股权而成为A公司的母公司。台商在自己已经不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情况下,和B公司签署《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立即生效”。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生效。

    此后,B公司申请执行。A公司申请再审,被驳回。在这样背景下,A公司找到笔者咨询法律意见。

    笔者对合同条款不严谨、合同履行证据缺憾、A公司代理律师疏忽和再审、申诉理由等阐述的同时,也告诫A公司领导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国企受让A公司股权时,没有进行认真的尽职调查。

   A公司完全接受和信服笔者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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