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21 00:54:39 作者:董方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由案例说开来
有几则案例在现实中较有代表性:
A、张某某曾被县级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向原告赔偿损失。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坚持认为自己的案件是错案,依法申请再审无果,开始逐级申诉,包括向人大等机关上访。连续几年申诉和上访,他总能遇到有人提醒“如果有领导给你的案子批示就好办了”,可是逐渐生活困顿的他一直没有接触到合适的“领导”,他也不知道哪一天会重审他的案件。且不说他的案件是非,判他案件的那家县级法院只准许当事人及其律师有选择地复印案卷材料,就使他困惑和无奈。而无论是他当年打官司,还是后来申诉、上访,没有一家单位出具收到他提交告诉和证据材料的凭据,总是遭遇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查“什么时候”“到哪里”“申诉过”的窘迫和尴尬。
不管张某某本来就是躬耕土地的农民,还是富甲一方的大款,只要是执拗于这样境遇,基本就不会集中心思促生产了,加之各项差旅和投递材料的系列成本开支,其个人和家庭生活状况必然严重受到负面影响。
B、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因合同违约纠纷诉至法院,准备应诉和诉讼期间,因为不利因素显现和结果的不确定性,甲公司总是热心人被“找关系”做工作的信息和行为左右,虽然案件审理期间较长,但最终官司还是输了。
C、某企业聘请一位是社会交际圈常客的律师为法律顾问,该律师还常指派几名跟班来“团队服务”,他们在社会上的日常沟通能力和西装革履表现的确让企业领导感觉良好。直到因为企业一个重大经营项目搁浅,企业才恍然悟到项目一环扣一环的法律服务存在重大瑕疵。
上述案例中的“找领导”、“找关系”和“社会上的日常沟通能力”等都反映一个问题:人情关系和法律服务是怎样的关系?
二、所谓“人情关系”指的是什么
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传承的泱泱大国,几乎是从封建社会一跃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难免人文方面浸淫着封建思想、文化传承。封建思想和文化里一个重要意识就是裙带关系,可这种裙带关系随着历史变迁和进步,无时不在产生深刻变化。早期的封建人文关系,因疆土狭小,人口不多而更体现鲜明的宗族特征,应该讲这时期的所谓法度无非是宗族道德和繁衍的规矩而已,关系尊卑亲疏在处理权利义务关系时就成为主要的衡量标准。随着朝代更迭,开疆扩土,民族融合,国家人口膨胀到亿计,法律和规制不只是维护皇权统治的工具,而在社会事务中被臣子们用作权利义务关系处理的准绳。整个中国封建社会有两个重要特征是必须正视的:一是实行皇权任命吏制,导致整个封建历史就像是一部裙带关系史,“裙带”所能罩住和关联的人和事,总能使“准绳”或曲或直、或松或紧;二是传承重农抑商,致使长期的封建过程始终是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重复,给人们灌输简单的法律思维模式。
中国当代社会,一些人心目中重视裙带关系有其现实性和客观性,但由于社会交往的广泛性和社会事务的复杂多样性,从广义来讲,“裙带”二字已经狭隘得必须用人际关系、人缘关系——俗称人情关系来更替。这种变化是由于三个现代社会显著特征决定的:一是商品意识深入人心,利益趋向往往成为打破宗族、友情封锁的价值选择,谁也不会单纯地陷在“裙带关系”考虑问题;二是选举制的实行,这是民权意识规制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制度保障,顾虑“裙带”之外的关系考量成为必然;三是监督方式多样化,使得公权行使者总要顾虑社会反响。
社会关系本来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称。包括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艺术等各种关系。可基于历史渊源和世俗表达习惯等因素,现实中也常用来狭义地指称以实现某种权益为目的与凭据一定权势或威信的人构建的交往关系,也可表述为人情关系。
三、“人”的行为影响法律实务
为前面案例中这几个当事人油生感慨同时,也很难否认为他们的对手庆幸,或许这可算是旁观者的客观看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被独立作为一项司法办案原则写入中国各部诉讼法的名言。任何一个当事人和法律服务者,如果能牢记并深刻理解这句话,相信都会比较妥善地处理案件,可能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或者追求利益最大化。这句话摆明了:任何案件都应该是凭据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按照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作出裁决。它体现了几个要素:
1、事实究竟怎样是一切案件最基本要素,撇开事实想有所作为只能是勉为其难;
2、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是怎么样的,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结果可想而知;
3、要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严谨,就相当于标准不准确,衡量结果难免有偏差;
4、要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裁决结果才能客观、公正和正当;
5、人是这个司法原则如何得到贯彻和执行的能动因素,关键环节。
其实,在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中,“人”都是唯一的能动因素,其行为对案件结果施加强大影响力。
三、人情关系影响法律实务的哲学思考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影响生产力。”辩证唯物主义的这句名言渗透着一个真理:人情关系可以影响诉讼案件的审理,但不是决定性因素。
生产力是社会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在其中运动的社会形式。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时,就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时,它就会对生产力的发展起阻碍作用。就诉讼和仲裁案件而言,案件审理是法律实务的物质内容,如何审理是法律实务的社会形式。依法审理案件,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的建立和进步;枉法办人情案,就会增加社会公正成本。同理,人情关系用于维护法制,匡扶正义和公理,对社会文明和和谐有积极作用;人情关系用于谋私,甚至巧取豪夺,必然对社会秩序起破坏作用。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传承过来的中国社会里,这样直面人情关系,远比心理逃遁更实际更客观。
从实践中看,人情关系在法律实务中的作用表现在几个方面:
1、影响诉讼或仲裁结果;
2、影响诉讼或仲裁进程和程序;
3、影响非诉法律实务的内容和形式;
4、对谁能提供法律服务产生影响。
但如果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学说得到承认,任何人都会领悟,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根据是案件审理的最根本所在。如果案件事实能为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诉讼或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的人情关系往往对案件裁判结果的作用为零。但如果该人情关系强大,可能会影响案件审理进程,延长案件审理期间,甚至在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之间玩转,因为我国现实缺乏外部有效监督机制的司法制度确有可乘之机。而在非诉法律实务方面,当事人碍于人情关系忽视自身权益设计和保护,甚至掉进人情陷阱最终受骗屡见不鲜。
许多人迷信人情关系介绍或推荐的法律服务者,其实更不应该。既然从事经营活动能够计较成本和利润,家庭生活能亲兄弟明算账,为什么涉及唯一依据法权裁量某种权益的决策性问题时,轻信“人情”?中国社会历史催生了显著的人情特征,在人们从事“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务时,人情最是应该先放在一边的不是东西的东西!笔者曾亲历的一起案件至今让人心酸不已,当事人听信人情因素,向声言为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运作”的人支付了昂贵费用,结果自然无声无息。在那个过程中,笔者看穿了欺诈伎俩却无法改变委托人沉溺盲从,揪心不已。
三、辩证看待人情关系对诉讼案件的影响
诉讼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诉讼条件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 ;
2、案件事实能否为证据充分证明;
3、案件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诉讼程序;
4、当事人主张应否得到法律支持;
5、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量化程度。
其中,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是核心因素。应该承认,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维护或争取的权益事实存在,“自由心证”制度被法官用于审判案件就无可指责。受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影响,人情关系难免在这种情况下对判决结果施加影响。但现实状态是,中国人只要一提到打官司,许多人首先挂在嘴边的就是“能不能找关系”。其实,诉讼案件是原被告当事人双方的较量,可判决结果只能有一个。换句话说,假使关系能决定案件胜负,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执迷于找关系的话,必有一方人情关系强于另一方。如果打官司真的成为人情关系之间的较量,一个普通农民想通过诉讼向村长讨个说法,他是一定落败的;百万富翁和亿万富翁打官司也必定败诉;行政诉讼则无从谈起,现实社会中大量体现公平、正义和公理的判例就太匪夷所思了。
其实在“自由心证”境况下,人情有两方面作用:一是影响案件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现实中有一些案例,理论上莫衷一是,实践上判例不一,甚至一个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作出相反裁判的情况。因此,托人情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结果,以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正义,既是社会现实无奈选择,也是司法实践摆脱不开的情结。二是影响案件枉法裁决。对此不必细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那个判决书或裁定书一定有看似依法办事的论述,即披上冠冕堂皇的外衣。这说明事实、证据和法律还是案件的基础所在。
托人情关系影响案件,有过诉讼经历的当事人几乎都遇到类似的情境,那个受托的有人情者往往首先发问:“案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或“律师怎么看?” 也可能先介绍一位律师再说,这其实说明律师对案件的看法成为社会关系处理案件的最基本参考,说明法律服务者提供的服务是当事人赖以借助的最基本力量。既如此,聘请诚信负责而又法律业务素质好的律师是当事人打官司的首要抉择。
客观而言,人情关系起作用的有两种形式:一是权力寻租,一是无私帮助。现实社会里,并不是权力寻租就是做坏事,无私帮助就为做好事那样简单,这两种都可能因事而异为匡扶正义或助纣为虐。当事人应该明白一个道理,参谋长和增援部队互相不矛盾。客观理解,一句忠告应该对谁都有意义:无论有怎样的人情关系,只要谋求公理和正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诚信负责的律师是当事人要竭力寻求且必不可舍的。
那么,讲诚信又负责任的律师是否就不在乎人情关系呐?这样问就太幼稚了。律师的职业修养中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良好的社会活动能力。这种能力用于助纣为虐,对社会有百害无一利;用于匡扶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由于社会行为的复杂性和法制处于不断完善的进程中,为求得案件结果有利于自己的委托人,任何律师都愿意不但宣传自己的法律观点,而且愿意获得社会有效支持和协助。值得一提的是,相当一部分注重诚信、负责任且有能力的律师不为社会广泛知晓,这也是中国社会法律服务市场一大特色。其实,正如有才华的人能够受人尊敬,有一技之长的人不容易失业一样,具备优秀职业素养品质的律师最不缺的就是人情关系,而且其所足以称道的人情是实实在在的,不必用来拉大旗作虎皮。换句话说,因为中国传统对人品质的评价因素,讲诚信且责任心强的律师代理观点更容易被接纳。
有人会说:你这个律师有水平,人品也好,可是就是没听到你说能找什么样的关系走人情。任何可以回答这句话的潜台词实质就是:你离上当不远了!事实上,律师真正有水平才会讲诚信,讲诚信才有责任心,有责任心不需要慕虚名,不慕虚名就不会拉大旗作虎皮。这样的律师自然会被社会认可,有他不事声张的人脉和交际圈。当事人,信任和委托这样的律师,远比拉大旗作虎皮要实在得多且省去许多泡沫和烦恼。否则,等恍然大悟时,恐怕已经是case over 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