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vs鹤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代

时间:2009-11-27 17:27:30  作者:张晓美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

2004年9月,哈尔滨市法院受理黑龙江省红利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vs黑龙江省鹤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3年1月,红利达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鹤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协议,约定由红利达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日本某有限公司进口一批医疗设备。同年6月19日,承运人开出了以鹤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货运代理人,以黑龙江省红利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收货人的07-000986S/O#7303号提单。货物于同年6月27日到达大连港后,黑龙江省鹤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提单要求通知收货人黑龙江省红利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办理相关报关手续,却与不明身份的人员胡某串通一气,由胡某通知黑龙江省红利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相关报关材料及税费,自行报关。而后黑龙江省鹤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非法扣押货物至今,已给黑龙江省红利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交付两原告07-000986S/O#7303号提单项下货物,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2334元,且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焦点及难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法律关?原告起诉被告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代理意见]

2003年9月,被告鹤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黑龙江省铭阳律师事务所张晓美律师代理该纠纷一案。张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及时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为当事人全面搜集证据和充分准备应诉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张晓美律师在深入分析案情、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及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对原告所出示的几乎全部证据均提出了质疑,经过仔细分析,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中没有全套正本提单,也没有委托被告的代运代收合同,因此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货物权利和向被告主张交付货物的权利。于是提出了非常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及代理意见:1.被告与本案两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两原告向被告主张交付货物的权利无事实根据;2.原告并未持有并出示给被告提货的单证手续。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审理结果]

经过激烈的抗辩,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证据充分,答辩意见于法有据,而原告对于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举证不能,因而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然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为避免案件因上诉等程序造成的久拖不决,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弱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彻底解决争议纠纷,法院建议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张律师代表被告一方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评析]

一、本案中,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确定,成为本案代理成功的一个关键
张律师在深入分析案情的基础上,不仅对原告出示的几乎所有证据均提出了质疑和辩驳,而且提出了与原告截然相反的辩论意见,使得法官将被告方的辩论意见作为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审理,并最终认同王张律师的代理意见。

二、在庭审过程中,张律师对原告提交的每一份每一页的证据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判断

经过举证质证程序中激烈的质疑和抗辩,看似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最终却无一成为支持原告观点的依据。同时张律师又遴选出对被告非常有利的证据并最终被法官采信。“谁主张,谁举证”,对证据的遴选和判断成为本案代理成功的又一关键。

 


执业机构:黑龙江铭阳律师事物所
 所在地:黑龙江 齐齐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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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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