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时间:2009-12-08 20:54:21  作者:严青伍  文章分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7年8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执业机构: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严青伍律师 > 严青伍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