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在没有业主的授权下擅自收买方的定金
时间:2010-03-12 12:38:04 作者:严青伍律师 文章分类:房屋买卖
案例
房地产一位经纪人为了业绩,2009年5月份在没有业主的书面授权下擅自收了买方的定金四万元,之后由于房价涨高,业主觉得卖亏了,于是以自己并没有收定金为由不卖房。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订金不同,定金有约束当事人的处罚性质,所以定金必须是业主签收并打收条,在业主明确的书面授权下中介是可以代收的。否则中介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