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2 21:24:23 作者:严律师 文章分类:
新《条例》首次使用医疗事故赔偿概念,赔偿标准将远远突破旧《办法》的两万元。
从昨日开始备受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废止。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与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到底有何区别?以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到底有何权利与义务?《条例》又是如何体现人们的生命健康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的立法目的的?为了让广大读者对《条例》有进一步理解,本报与刚刚结束使命的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通力合作,通过该委员会几年来受理鉴定的具体案例,采用以案说法、专家点评的方式进行讲解,从而达到通俗易懂的目的。此外,还专门就一些关键问题作了特别提醒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