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子栋律师:关于离婚案件几个热点法律问题归纳

时间:2013-01-05 22:33:33  作者:许子栋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最近有好多电话咨询我关于婚姻关系法律问题,对于大家比较关注的我归纳一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两周岁以内的未成年的子女,法院一般判决由女方来抚养这个大家都知道,也有司法解释,而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呢,大家可能不太清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二点给付抚养费比例

符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三点 要求归还家具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文字号】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四点婚前个人财产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五点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六点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判离?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实践中,如果有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一般不判离,当然如果当事人一致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尊重当事人意愿,判决离婚。

 

执业机构: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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