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29 12:52:46 作者:凤凰网、新京报、北方网、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游泳中心发狠话称没有必要公布账目
2008-10-29 10:39 来源:新京报
针对“于芬举报周继红侵占巨额奖金”一事,此前游泳中心一直保持缄默。昨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游泳中心主任李桦认为,中心与总局监察局分别回应过此事,因为事实清楚,暂时也没有考虑召开发布会澄清细节。
日前,接受采访时,于芬反复强调,如果游泳中心账目没问题的话,为什么不公示自己签收奖金的明细表。对此,李桦显得无可奈何,谈话过程中还苦笑了一声。“你觉得我们有必要向媒体公布账目吗?(游泳)中心此前回应过一次,监察局也回应了,账目清楚,没有问题。她要这么弄,你觉得我们应该怎么办?”李桦反问道。
对于此事是否进入司法程序,以及进入司法程序后游泳中心如何应对,李桦表示暂时尚未研究。“我刚从国外回来,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现在也没有商议要不要再解释一下这个事情。”李桦说。
队员表态: 启蒙教练所得由中心确定
昨晚,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跳水队员证实,确实存在于芬提到的奖金发放规定(教练员带一名队员满4年,在该队员离开后的两年内应享受同等奖励,两年以上的按比例发放奖金),但最终核发比例及数额由游泳中心确定。
该队员透露,她们获得的奖金30%为个人所有,30%归教练员所有,另外40%归国家所有(实际为中心提留),而启蒙教练的奖金就是从最后一部分中提取。
不过,根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三章第15条规定,教练员奖励具体金额由单项协会评发,第16条指出,启蒙教练的奖金由单项协会审批发放。该运动员表示,据他了解,启蒙教练所得最终由游泳中心确定。
律师解析:于芬诉讼主体非周继红
前日,总局监察局表态“不存在周继红侵占奖金问题”,而于芬正在寻求司法介入。律师许子栋在剖析事件时指出,从目前的情况看,于芬的诉讼主体应该是代领奖金的5个人,而非周继红。
许子栋曾帮艾冬梅等人打过状告教练王德显的官司。他指出,如果于芬真的没有拿到奖金,那么5个代领的人就可能涉嫌侵占他人财产。“知道谁把钱领走了,就可以直接起诉他。”许子栋表示。
不过,于芬指出5个代理人中有人可以证明并未代领过奖金,其签名是别人写的。许子栋表示伪造签名也属违法,“从目前的情况看,伪造签名还属于民事范畴,不过情节严重的话,也会构成刑事诈骗。”
许子栋同时认为,一旦于芬揭发“周继红私吞奖金”不实,她也构成侵权。“她在博客和接受采访时都说到这个事,如果不属实,那就构成侵犯名誉权,严重的话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谈于芬讨薪:如冒领属实 对方构成侵占财产罪
2008年10月29日 07:29北方网
对于于芬所说的奖金被他人冒领的情况,律师许子栋表示,如果具体情况属实、事实清楚的话,对方至少构成了民事侵权中的侵占他人财产罪。
近日,中国跳水队金牌教练于芬曾向媒体透露:“在发现有5人代我领取奖金后,我曾当即指出,我没有委托过这5人代我领取奖金,我也没有从这5人手中拿到过任何奖金,这5人中有的人我甚至都不认识……”此外,于芬还表示,“在自己找到5名代领者中的一人后,发现这名代领者的签名是被人复制到奖金领取单上的。这名代领者已经为于芬的律师写下了书面证明,证明自己从未为于芬领取过任何奖金,他的签名完全是被人冒用。”
对于于芬的此番言论,笔者联系了曾经帮艾冬梅等人打官司的律师许子栋,让他用法律的眼光看待这一事件。许律师首先表示,如果于芬所说的情况都属实,那么这的确很有可能涉及民事侵权,而最有可能构成的的是侵占他人财产,当然如果数额巨大的时候,更可能触犯到刑法。
许律师说,按照于芬的说法的话,那么对方是无权代领或者冒领于芬的奖金的,“如果是代领的话,必须有她的书面授权或同意,这些都没有的话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当然,这其中也涉及到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有关这笔钱的性质,比如到底当初是给谁的?以及当初是不是有合同在,再就是代领这笔钱的目的是什么等等细节问题。
当然按照于芬所表述的情况来看,许律师表示,现在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起诉,“知道谁把钱领走了,可以直接起诉他。”此外,虽然目前该事件从于芬反应的情况来看,现在涉及到民事案件的可能性较大,但同时这并不排除已经触犯了刑法,因为于芬此前向媒体表示的数额巨大,“有数百万的奖金”。
至于,金牌教练于芬的“讨薪”维权事件将如何发展下去,我们将进行持续关注和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