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村居民房屋可以参照城镇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赔偿

时间:2009-12-13 23:31:48  作者:许子栋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作者:许子栋

   现在拆迁是当今社会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城市在扩展过程中,农村的拆迁是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那么在拆迁过程中,被征地农村居民房屋所是否可以参照城镇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赔偿,两者的差价是有极大差别。答案是肯定的。

理由是:被征地农村居民房所在土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由于土地已经被国家征用,房屋所在地区早己城市化,土地的性质事实上已变为城镇国有土地,村居民房屋应视为国有土地上的城镇房屋。

法律规定的也非常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法律规定临近国有土地的农村房屋,可参照城镇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偿。

因此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

故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或者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进行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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