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员工之间诉讼中确立劳动关系的三大焦点问题

时间:2011-09-14 23:28:39  作者:许子栋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作者许子栋

第一、提供的证据是否是直接证据,不能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提供的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中是否存疑且不能合理排除,是否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否得当,是否没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去审理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来确定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确立劳动关系,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有明确的规定。

提交证据来证实其是否受雇于申请人的劳动管理,提供证据来证实从事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且是否能证实其提供的劳动是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否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

另外依据《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单位是否已经向法院履行了(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

三、要看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要看法定程序是否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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