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15 00:08:10 作者:许子栋 文章分类:许律师点评事实
作者:许子栋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在合同到期前合同当事人均应当诚实、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又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一定的形式要求和时间要求,即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只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解除才具有法律效力。而本案违反了法律规定,必须予以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被诉人违反国家有关延长工作时间规定,且拒不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报酬,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关于加班的规定。
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对每周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有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当出现特殊情况时,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99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每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正),将标准工作时间更改为每日8小时,每周40 小时,并明确企业最迟应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劳动者或工会协商,这是法定的前提条件。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被诉人未经协商,
二、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问题。
对于加班工资的主张存在一个举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该对我方加班事实予以确认;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
对于确实因生产任务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相应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具体的说,用人单位在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休息日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是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四个国家规定的假日。除以每月制度工作时间(目前每月制度工作时间是167.4小时)。在计算加班加点工资时可以此为基数及相应倍数,即可得出加班加点工资数。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其所主张的平日加点工资的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