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6 18:18:12 作者:马学英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马某某系8岁男孩,父母离异,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一天,和另一个同龄男孩一起玩耍时,爬上高压电变压器触电受伤,造成胸部、腿部及手部多出损伤,经住院治疗40余天,花医疗费18000余元。
该变压器产权属某电力局,变压器底下有开关箱,开关箱底部离地面距离为1.3米左右,变压器周围没有安全防护设施。事故发生后经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4万元。
代理思路:我接受马某某法定代理人委托后,认为,我国法律对高压电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况且,变压器周围存在安全隐患,产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变压器产权人一次性补偿马某某2万元。
马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现结合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考虑并采纳:
首先,通过法庭调查有如下事实可以认定:马二路三联2号台区变压器为10KV,属于高压;被告系该变压器的产权人和使用、管理。维护义务人;原告的损害结果是在被告的变压器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即使没有过错,依法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案涉及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不是一般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产权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结果,且不存在免责事由,产权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被告不能证明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2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实承举证责任”之规定,被告就原告损害是由其故意造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截止法庭调查结束,被告仍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的事实。被告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之规定,抗辩免责,代理人认为明显不能成立。原告只有9岁、根本无法预料变压器周围具有高度危险性。而被告的变压器周围是耕地,没有划定和标示任何安全区域,被告安装的变压器最底部距地面的距离仅为1.5米,且电线杆与接地线之间存在缝隙,使人很容易接触到带电体,被告仅在电线杆上设置的“禁止攀登”的警示标志不能足以防止危险的发生。电力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环境有很大的危险性,要求对变压器安装在距地面2.5米以上位置目的就是出于安全考虑,马二路三联2号台区变压器周围设施没有达到安全性要求。原告出于好奇,加之孩子贪玩的天心,在不知道变压器上存在多大危险性,也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爬上变压器,造成损害结果,如果将防止风险的责任转嫁到受害人身上,明显对受害人要求过高,对受害人很不公平。所以,被告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其次、被告安装的电力设施不规范,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电力设施安装达不到规范的要求。根据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施技术规范》要求,柱上式变压器台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本案变压器台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仅为1.5m,明显违反了要求。
2变压器周围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电表箱破损严重,有箱门掉的,有箱门敞开的;接线头有多出裸露、破损现象;电线杆周围是耕地,没有安全区域。
被告作为产权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人,没有尽到维护监管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原告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是被告在变压器周围设置安全区域,变压器最底部距地面的距离过低,电线杆与接地线之间有缝隙,使原告很容易接触到导电体。原告监护人不可能跟在原告后面尽监护责任。所以,原告监护人没有过错。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和使用、管理、维护人,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且被告存在多出违反法定义务的重大过失,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有理有据,望合议庭予以支持,
谢谢
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
马学英 律师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