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结束后发生的损害,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0-04-16 18:21:52  作者:马学英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雇佣关系结束后发生的损害,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王某某系个体经营户,一天,雇佣受害人马某在内的四人从车上卸载货物,货车上载有满满一车货物,其中一部分属于王某某卸载的,其他货物系送往别处的。当王某某的货物卸载完后,王某某和雇员准备离开时,货车司机要求马某等人帮忙把车上货物整理一下,往货车箱前端堆放,送往别处时顺便再装一些,赚点运费,其他人没有答应,马某答应留下来帮忙,整理完后用绳子捆绑时发生绳子断裂,马某从货物顶部摔下来死亡。

货物是生产商发往王某某处销售的,售出之前货物所有权属生产商。生产商联系物流公司将货物送来,物流公司找到本案中车辆,该车辆是车辆销售商销售的车辆,送往拉萨的,车辆顺路拉运货物,赚取运费,车辆司机是车辆销售商雇的。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亲属就赔偿问题与几方协商未果,将王某某、货物生产商、车辆销售商、司机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4万元。

   代理思路:我接受王某某委托,并了解案件事实后确定如下代理思路:王某某与受害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已经结束,马某帮司机将货车上货物进行整理的行为,是与司机之间形成帮忙与被帮忙的关系,马某的损害与王某某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受害人亲属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某损害赔偿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同一律师事务所受被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各方当事人的示证、质证,我认为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我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所以我仍然坚持我们的答辩意见,具体代理意见如下,望合议庭采纳:

首先、事故发生时,王某某与包括受害人马某在内的五名劳务人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已经结束,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时王某某雇佣他们时的任务很明确,就是将车上300只蓄电池卸到仓库里,即可完成任务。从王某某雇他们直至卸完货物,完成雇佣任务期间,没有发生任何事故。而受害人伤亡的事故发生在与王某某之间雇佣关系结束后,受害人又被货车司机叫去帮忙期间,这时与货车司机之间应该形成了帮忙与被帮忙的关系,而与王某某之间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要求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次、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从事的工作不是王某某指示或者授权的“雇佣活动”。

事故发生时,其他务工人员及王某某已经离开了现场。受害人留下来了,在帮司机将车上其余货物(这些货物是厂家送往拉萨的,与王某某之间没有关系)全部堆积到车厢前半部分,并高高垒起。这不是简单的原告方认为的“整理货物,捆绑绳索,是王某某雇佣行为的延续”。如果是这样,试问王某某及其他劳务人员在还没有完成任务的情况下为什么要离开现场?受害人为什么将车上剩余货物全部堆积到车厢前半部分,并高高垒起,将车厢后半部分放空呢?如果后半部分不再装货,那么这样的装货方式符合常识吗,这种状况的车辆能行驶到拉萨吗?显然,原告方的意见不能成立。事实上司机要求受害人将货物全部高高垒起在车厢前半部分,目的是想顺道再装一些货,多赚一些费用。受害人死亡的事故恰恰发生在帮司机把剩余货物高高垒起在车厢前半部分后,用绳子捆绑的过程中,很显然这个行为不是王增荣指示或者授权范围内的活动,也不在王某某雇佣期间。所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从事的活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王某某没有承担责任的前提基础。

第三、王某某是独立个体经营户,与湖北某公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王某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经营户,代理经营商,所售货物蓄电池是生产厂商负责送到交付与王某某,售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生产厂商。至于货物怎么送到,由谁运送及费用负担等事宜都不是王某某负责的,与王增荣无关。所以,负责送货的车辆、司机及车辆生产厂商都与王某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显然,王某某也就没有承担责任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请求合议庭予以驳回。

谢谢!

 

 

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

马学英   律师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执业机构:同一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青海 西宁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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