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任何证据而胜诉的官司

时间:2010-03-23 16:37:24  作者:李本通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民事起诉书

原告:赵刚(曾用名赵吉祥),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学历,住山东省平邑县平邑镇东王家庄村。

被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玉

被告: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165号。法人代表: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165号。法人代表: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5976元。

2、             后续治疗费及康复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3、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4月份,我与家住费县的裴广太、宁东山、王龙全等一起在被告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重汽章丘工地(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部件制造部,即:所称的北三厂)干活。2008年4月15日,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项目部高经理安排我们去打屋面瓦,由于没有高空作业经历,也没有受过类似的培训,在打瓦过程中我从九米高的屋面摔了下来,后被送往章丘中医院抢救治疗。在章丘中医院住院治疗88天后转至平邑县中医院继续治疗康复。在章丘中医院治疗期间所有花费都是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并安排裴广太、宁东山护理我3天。2008年12月19日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大小便失禁并性功能损伤,使我的身体和心灵都受到了极大伤害,几近失去生活的信心。后虽多次与三被告协商赔偿一事,但三被告不予理睬,无奈我2009年1月16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案号(2009)河民初字第483号。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对伤残鉴定等级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缴纳鉴定费后经鉴定仍为六级伤残。基于其他原因,我于2009年11月4日撤诉。后查明第一被告住所地在临沂市兰山区,因此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

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早日还我公道,故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维护我的权益,还弱者以公道,切实体现司法为民。

此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刚         20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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