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9 14:25:48 作者:汇法网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铁卫安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屯佃村347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杜全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淼,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兴,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常青园三区17号楼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苗伯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屹斌,男,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铁卫安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卫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贾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钊、黄一丁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铁卫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淼、刘兴,被告(反诉原告)博安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屹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铁卫公司诉称,2005年5月16日,铁卫公司与博安公司就wehouse实施安保服务签署了《安保服务合同》,2006年7月1日双方协商终止了该合同。但是博安公司对合同履行期间的5月、6月份的安保服务费37796.54元至今未支付。自博安公司拖欠上述安保服务费以来,双方曾就wehouse项目拖欠安保服务费的问题形成了备忘录,同意就未了事项协商解决。2008年6月铁卫公司书面致函博安公司,要求及时结算尚拖欠的安保服务费,2008年11月18日铁卫的委托代理人也致函博安公司,要求及时结算该服务费,但是博安公司对铁卫公司的多次合法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故铁卫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博安公司支付拖欠的安保服务费人民币37796.54元。
被告(反诉原告)博安公司公司辩称,铁卫公司在履行安保合同过程中,有服务不到位的地方,造成博安公司损失,此外,在撤场时,铁卫公司在小区闹市,民警及海淀建委都出面进行协调。铁卫公司在安保过程中,造成的小区的损失以及安保人员给小区造成的损害,都是由博安公司对相关损失进行垫付,所以博安公司拒绝支付铁卫公司费用并提出反诉,反诉请求:请求判令铁卫公司支付赔偿损失37796.54元。
原告(反诉被告)铁卫公司对被告博安公司反诉辩称,不同意赔偿博安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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