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精要

时间:2010-07-29 09:20:59  作者:天津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网  文章分类:前沿指导

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精要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配套规则亦将逐步发布。该法规的出台给酝酿长达11年之久的创业板的推出划上了一个句号,同时也给那些有着良好产品市场和发展潜质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了一个新的选择,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的发展和完善。

·创业板上市的优点

1、筹集资金;

2、筹集的资金无固定利息支出,且将来具体分红派息方案视企业经营及资金情况而定;

3、提高企业信用状况,有利于再融资,在银行业务方面亦将获得更多便利;

4、提高企业知名度,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形象,扩大产品市场;

5、与国际市场接轨,熟悉国际市场的运行规则,按照国际惯例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管理,更新经营理念,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

6、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争取更多份额和发言权;

·创业板上市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创业板上市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

3、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同时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4、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6、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7、发行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

·创业板上市的团队选择

1、保荐人。保荐人必须为交易所会员、发行商、商业银行或交易所接纳的其他人员;

2、申报会计师。所有会计师报告,均须由专业注册会计师出具,该会计师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记录和财务状况,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具会计报告;

3、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与保荐人和会计师进行紧密合作;

4、承销商。负责股份发售期间申请人证券的发售;

5、估值师。公司上市前,负责对其资产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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