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富”的人生轮回

时间:2011-01-28 16:55:2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上海“首富”的人生轮回

——周正毅案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律师按】

周正毅,曾经是2002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上排名第11位的“上海首富”,他的旗下曾一度掌控四家上市公司。但浮华背后,却有说不尽的故事。2003年9月,周正毅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而被逮捕,而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刑满释放后,周正毅重获自由,但事情好像并没有就此结束。其后,上海检察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周正毅还涉嫌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07年1月21日,周正毅被第二次逮捕,并最终被判处16年有期徒刑,而此时距周正毅第一次结束牢狱生活仅半年之隔。周正毅案又一次掀起了对中国的富豪、企业家落马原因的大讨论。

我们认为,企业家们必须要有法律意识,把握法律的界限,让自己的经营行为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这样才能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和自身的发展。

【案情介绍】

上海滩,是个英才辈出、创业图强的地方,也是风云变幻、浪潮迭起的地方。在这个国际现代化大都市里除了蓬勃发展的经济引起世人瞩目外,还有一系列的经济案件也为人们所关注。这其中就包括昔日上海首富周正毅的刑事犯罪案件。

(一)周正毅的传奇人生

一提起周正毅,人们更多的会想到他是一个富豪,他和某女星间曾传出过绯闻……而对于他的财富是怎样积聚起来的,很多人并不知晓。

1、出身平凡,人穷志不短;

1961年,周正毅出生于上海杨浦工业区的一个工人家庭,周氏一家居住在现今杨浦区的控江新村。杨浦区是上海的工厂密集地,也是工人居住地,人口较多、住宅密集、整体环境情况相对较差,历来与高档住宅云集的静安、卢湾等区对称为上海的“上只角,下只角”。

周正毅之父周老先生是上海电件附件厂的一名车间主任。周正毅的第一个工作单位就是在其父所在的电件附件厂,干了一年他就决定另谋生计。

虽然,周正毅出生于市井之间,成长于“文革”年代,在那个革命时代几乎就没有真正上过什么学,当初结交的也都是粗犷之辈,但他善于交际,对人讲情义,做事果断,这是他后来崛起的重要资本。

为期一年的工人生活使周正毅体会到了生活的艰辛。这一年他思虑颇多,他觉得人生不能就这样度过,要活的有滋有味才行。

1978年,周正毅拿出自己工作后的所有积蓄在杨浦区开设小馄饨店,成为个体户小老板,此时他年仅17岁。当时的周正毅,还隐没尘世中,并没有展现出任何闪耀的光芒。

从媒体公开的资料看,周正毅上有两个姐姐、一个哥哥,周氏四兄妹从长至幼排列分别为周正明、周雅珍、周雅平、周正毅。大哥周正明早年曾在江西插队落户,1985年回到上海,任江西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员。2000年,跳到其弟周正毅投资的大盛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一职。周雅珍为周正毅大阿姐,其夫薛荣坤,从20世纪70年代起,两人同在上海玻璃机模厂工作,薛荣坤在车间,周雅珍则为机模厂财务。1995年,周、薛两人办理了内退等手续,双双到周正毅公司打工帮忙。周雅平及其夫人李文斌,亦参与了周正毅众多企业的运作。

2、“阿毛炖品”,人生的“第一桶金”;

20世纪80年代,周正毅和太太毛玉萍经营过一段时间小百货。其后,夫妻俩分赴香港特区和日本。妻子前往香港特区打工,而周正毅则以留学为名,暗中捎带些商品如101生发水到日本销售。

1989年,周正毅返回上海,在上海发展自己的事业。1994年,周氏夫妇合力开设“阿毛炖品”。这家有名的饭店位于上海黄河路上,据媒体报道,当时每年可以创下1000万元的利润。正因如此,周正毅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桶金”。

所谓盛极而衰。“阿毛炖品” ——他们发迹的福地,似乎预示着周氏夫妇的前途,饭店后期的经营情况每况愈下。2003年6月,上海黄河路上发生了一件大事——号称每年可以赚取1000万元的“阿毛炖品”宣布倒闭。据当时有人回忆说,“阿毛炖品”半开的大门上贴着两张醒目的白底红字大纸:本店招租。

这颇有些从终点又回到起点的象征意味。

3、抓住机会,事业再上一层楼;

1995年对周正毅来说是一个极具“里程碑”意义的年头。从“阿毛炖品”发迹的周正毅,进入证券行业。当时正是国企职工股上市流通的高峰期,周氏夫妇倾囊投资,获利甚丰。

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突至,香港特区股市一片低迷。而刚刚在当年10月成立了农凯集团的周氏夫妇则一头扎进香港特区股市,大量购买了长江实业、和记黄埔等李嘉诚旗下的蓝筹股。等到股市强劲反弹,周氏夫妇将股票抛售获利数亿港元。与此同时,周正毅还看中正处于低潮时期的上海房地产,大买楼宇。

只有小学文化的周正毅,卖过馄饨、倒过生发水,但凭借着“低价买进别人不要的东西,再等待时机高价卖出”的精明头脑,在默默无闻中从上海滩迅速发迹。

进入2002年,周正毅再次掀起香港特区市场上的“金融风暴”先后收购了两家香港特区上市公司,最终使自己旗下拥有4家上市公司。但周正毅大多数的业务仍在上海,包括农业、房地产、高速铁路、贸易以及金融。周正毅借此迅速建立了自己横跨地产和资本市场的“金融航母”。按周正毅的说法,当时他的投资不少于150亿元。

果不其然,当年,周正毅就名列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第11位。40出头的周正毅一跃成为上海首富、上海滩上的红人。

“英雄问世,海鸟欲飞,商贸开路,地产为王” ——这曾是被用来精辟地概括周正毅的发家史,其中包括收购英雄股份(后更名为大盈股份),通过海鸟电子获取土地资源,收购“上海商贸”,直指上海黄金地段,成为地产大王。

根据上市公司年报资料显示,到2002年止,周正毅旗下共4家上市公司,其中两家在香港(上海商贸控股和上海地产控股),两家在上海(大盈股份和海鸟发展)。弄凯集团2002年的销售收入达5.4亿美元,纳税0.12亿美元,有4000名员工。

他是上海第一位开法拉利跑车的富豪,还有数辆宾利、林宝坚尼超级跑车。据说,他曾买过11克拉的钻石送给朋友,自己从手表到皮带扣都镶钻石包金;他给香港特区的豪宅装修一掷就是3000万港元……

他就是周正毅——一个曾经在地产和资本市场呼风唤雨的风云人物。

4、站得更高,如果摔倒将会更重;

不过,在资本运作过程中的过分“聪明”让他没能在福布斯富豪榜走得更远。

因涉嫌在上海某银行借贷巨额外汇,后又将该笔外汇通过香港中银公司流入香港股市等违规行为,一帆风顺十余年的周正毅“翻船”了。

2003年5月28日,香港中银前副董事长兼总裁刘某案发,因刘某在上海分行任总经理期间,曾批出两笔分别是15亿元外汇和20亿元人民币借给周正毅,周正毅开始走进监管部门的视线。

这两笔外汇贷款被怀疑是周正毅用来收购香港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资金。2002年1月,周正毅以约6000万港元收购了香港上市公司“盈荣”集团的控股权,并改名为“上海商贸”。4个月后,他又宣布斥资15亿元,收购香港上市“建联通”控股权,并改名为“上海地产”。

但是,这次收购所动用的巨额资金的来路,颇令市场人士好奇。当时,周正毅宣布是通过“中银国际”来融资的。直到2003年5月28日,“上海地产”在股价大跌后应香港交易所要求发布通告,市场人士方才得悉,周正毅为了取得这笔巨款,竟然早在当时就已把约75%的“上海地产”股份抵押给某家银行。75%股权就是周正毅在“上海地产”的全部持股量。换言之,周正毅未用自己一分一毫,即顺利掌控了一家拥有20多亿元港元现金的香港上市公司大权。

这种被香港业内人士称为“空手套白狼”的资本运作手法成就了他的事业,但也把他拉下了马。这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此外,他在上海市静安区“东北块”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工程中与当地“动迁户”之间的矛盾纠纷也加速了周正毅的落马。有媒体称,周正毅在该项目中也涉及一笔高达30亿元的非法贷款。

(二)一波才平,一波又起

2003年9月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逮捕。

1、          查明两罪,度过3年牢狱生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9日至20日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出庭辩护。

法庭查明的结果是: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于1999年6月至2003年5月间,指使他人通过融资方式,集中巨额资金,连续买卖或者以不转移股票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425)的流通股,持股量最高时占这一股票流通股的95.93%,导致这一股票价格上涨402%的异常波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实现账面赢利累计18亿元。

另外,周正毅还于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间,采用将虚增的7亿余元资本公积金转为实收资本的手法,使用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把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亿元增至8亿元,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7亿元。

历经一年的侦查与审判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日对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的“上海首富”周正毅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犯操纵证券价格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30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4000万元。对被告人周正毅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刑法修正案(六)】已改变罪名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此外,周正毅之妻毛玉萍的兄长毛和平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半,周正毅的侄子周蔚雁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作为公众人物的周正毅,是港、沪两地多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曾是香港传媒娱乐版的(头条人物)。此次案件审判后,司法机关谢绝了媒体的采访。周正毅案的审判结果是通过新华社发布的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而不是管辖法院。

周正毅案作为一件“商业案件”,在审结之前媒体曾有广泛报道,甚至在2003年6月,媒体报道党中央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周正毅案进行了一定规模的调查,并广泛认为,周正毅案与上海静安区“动八块”的动迁开发有关。

周正毅案也曾是2003年6月在港、沪两地爆发的金融“窝案”的一部分。2003年5月下旬,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被急调回京;此后,周正毅和上海万泰集团董事长钱永伟同时被有关部门调查。刘金宝在2004年年初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中银上海分行行长周路早前也被免职,钱永伟仍在被调查中。

虽然从周正毅案件的判决中看不到该案所涉及的房地产开发腐败问题,但该案再一次把人们的目光拉向了房地产开发领域,这对房地产的打击是不容忽视的。

长期以来,城市土地批租一直是腐败行为最集中的领域之一,因腐败行为而导致的土地价格下跌,使豪宅发展项目在中国遍地开花,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对于银行资金的依赖程度相当高,周正毅案件发生后,上海的各商业银行已经在着手收回对周正毅公司的贷款,这种紧缩很容易就会扩展到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尤其是豪宅项目,这种连锁反应可能使上海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紧张,甚至是断裂。

因此,可以大胆预测,一个事件的发生将可能引发某个行业的突然冷却,这种法律风险是很大的。而且,如果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将上述措施扩展到其他城市,不排除导致全国行业性投资发生逆转的可能。

2、并未结束,烦心事接踵而至;

虽然名动一时的“上海首富”已成前尘往事,但多起事关“农凯系”纠纷,并未随周正毅的正式判处画上哪怕是暂时的“句号”。

周正毅曾在内地、香港特区的证券市场上收购过多家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海鸟发展”、“大盈股份”,在香港市场上的“上海商贸”、“上海地产”,都曾被视为“农凯系”的成员。

早在2003年周正毅被捕入狱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上海商贸”已被低价转让了出去。

2003年7月,另一家上市公司“上海地产”的接管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全体股东将周正毅、毛玉萍告上了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要求周正毅、毛玉萍赔偿股民2.67亿元港币。此后,因为周正毅方面未能就相关诉讼提出抗辩,结果被香港特区高等法院作出了索赔2.67亿港元连同利息的判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海鸟发展”(股票代码:600634)、“ST大盈”(股票代码:600844)两家上市公司在周正毅事件发生后,也双双陷入被动局面,虽努力要与周正毅划清界限,但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好转。自2004年一季度,这两家上市公司就开始双双季报亏损。

“ST大盈”的工作人员向外界透露,他们不愿意将自己公司与周正毅以及“农凯系”有所关联。只是表示,“农凯系”相关公司确实占用了公司的一部分资金,但公司现在正在积极采取解决措施。

周正毅事件波及的范围远远不止多家上市公司以及众多股民这样简单。为防患于未然,上海市银监局对上海当地的金融机构下发了《重视加强对集团(关联)企业信贷管理的研究 积极防范信贷资金风险》的通知。整个上海企业界仍处在周正毅事件的余震中。

2003年5月,周正毅事件引发了上市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思考,当时上海多家银行深陷周正毅事件之中。其中,以中银香港刘金宝的黯然落马,给业界的震动最大。在随后发现的“钱永伟”案件中,更是进一步地体现出了“关联公司”贷款对银行业的巨大隐患。

按照新的通知,上海的各家中资银行对关联(集团)企业贷款时,授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要采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贷款转让等方式,从而分担风险。此外,金融机构还被要求减少关联企业的相互保证担保,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企业的保证担保一般不得超过综合授信的30%,对单笔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信贷资金划付使用要进行事前审核、事后跟踪。

同期,香港特区廉政公署也对周正毅的妻子、香港上市公司上海地产总经理毛玉萍进行调查,毛玉萍在2003年12月1日因包括一项串谋诈骗、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一项作出明知失实的陈述三项指控而被受审,其中包括从中银香港集团获批21亿元作收购上海地产的问题贷款。

目前的判决表明,周正毅案与早前广泛关注的贷款和地产问题没有关联,因此,也是涉嫌“金融窝案”中最早一个被判决的单案。由于周正毅案被舆论潜移默化成为这一些列“金融窝案”的代表,而其妻子也没有被香港方面终审,因此,也就是说,“周正毅案”仍然没有结束。

3、重新开始,又被查出触犯数罪;

2006年5月,周正毅星期结束获得自由。然而,2007年1月21日,距周正毅刑满释放仅隔半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再次宣布正式逮捕周正毅。

据外界传言,该案可能涉及陈良宇以及更高层人士。跌宕起伏的“周正毅案”又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当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周正毅还涉嫌行贿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检查机关遂于2006年10月21日对周正毅案进行立案,经侦查获取了周正毅行贿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相关证据,故决定对周正毅予以逮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1月22日表示,上海检察机关在侦查上海社保基金案过程中发现,农凯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周正毅涉嫌行贿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认定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

律师认为,周正毅的人生轮回,无疑彰显了中国企业家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对法律的漠视,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刑事责任风险则是难以承受的。

二、律师法律风险分析

周正毅案件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风险,前后至少涉及以下四宗罪:已经执行完毕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正在审查的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       操纵证券市场罪:掌控一时却无法操纵一世

    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周正毅指示他人通过融资方式,集中巨额资金,连续买卖或者不转移股票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徐工科技的流通股,持股量最高时占这一流通股的95.93%,导致这一股票价格402%的异常波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实现账面赢利累计18亿元,该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操纵证券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移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金融体制和金融市场的放开,国内与国际金融体系逐渐接轨,金融领域不规范现象日益突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泛滥之势,尤其是证券行业内的犯罪问题,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罪等俨然已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一大毒瘤。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案发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相当广泛,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需要指出的是,依据刑法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我国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对过度投机,但对证券、期货市场中的适度的投机是容忍其存在的。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投机性无法避免,证券、期货交易主体均以营利为目的,散户与庄家、多头与空头相互搏杀是证券、期货市场永恒的现象。而周正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已达到情节严重程度,非法利益达到18亿元,因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前些年发生的类似案例仍然历历在目。例如:中科创业一案涉案金额高达54亿元,中科创业的庄家将自己认为是“臭狗屎”的一只股票,从十多元炒到了80多元;亿安科技一案涉案金额37亿元,炒作一只3500多万股流通盘的小盘股,从最初的7.55元一直炒到最高时的126.31元……这些共同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行为者的社会能量非常大,社会影响也非常大。

股市是经济的“晴雨表”,是市场经济的高级形式,在我国今天GDP大幅增长的背景下,这其中有太多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比如说,证券市场法律环境不佳,证券市场如何安全、有序、高效、稳健运行,如何约束上市公司,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等等。

在此郑重提示广大企业高管,应加强学习培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证券相关法律,学习有关证券管理的政策法规并掌握一些基本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认识水平,最终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道”是人间的正道。

(二)       虚报注册资本罪:出资犯罪的冥河

    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周正毅采用将虚增的7亿元资本公积金转为实收资本的手法,使用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把农凯集团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亿元增至8亿元,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7亿元,该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律师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主要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伪造或者变造验资证明文件,将本来没有出资的事实证明为已出资,或者没有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事实证明为已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所谓采取其他欺诈手段,主要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将他人的财产说成是自己的财产并伪造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欺骗验资机构和验资人员,使验资机构和验资人员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出具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验资证明。

    同样不容忽视的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我国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筹集资本,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最低限额,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需要提示广大企业高管的是,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改罪的主体,而其高管也将因此而遭受刑事处罚,其所隐含的意思就是,如果股东出资时是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那么,如果这个法人股东的出资是虚假的或者虚报的事实,则该法人股东和其高管都将成为犯罪的主体而一并受罚。

(三)       行贿罪:“欲先取之,必先予之”的恶果;

周正毅还涉嫌向监狱系统的有关人员行贿。

检察院指控,周正毅曾向上海看守所所长黄健行贿。2003年9月5日,周正毅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上海看守所。经与上海看守所所长黄健密谋,黄健擅自安排妻子吴伟平赴香港为周传递信件。此后,周正毅指使其姐周雅珍送给黄健夫妇20万元。2007年8月10日,黄健因受贿总额45万元,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吴伟平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据媒体报道披露,黄健为周正毅等人在羁押期间的生活和对外联系提供了诸多“方便”。据媒体报道,其一家三口可享用每餐“四菜一汤”,允许其使用手机等。最令人拍案的是,传闻在周被羁押上海市看守所的一年间,周正毅至少到位于杨浦区的上海监狱总医院看病3次,每次该院都接到命令停止门诊,专为周正毅一人服务。

检察院同时还指控,周正毅曾向提篮桥监狱的有关人员行贿。2004年6月,周正毅从看守所转至提篮桥监狱。提篮桥监狱专门成立了一个四人专案组,以当时的监狱长乔利国为首,周正毅在狱中的一切事宜均由专案组处理。周正毅及其亲属通过中间人打通监狱上下关节,负责帮其打通关系。周被判刑后,专案组的俞金宝、王争鸣、傅克琥已分别因受贿罪被判刑2到11年不等,乔利国目前已被停职。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周正毅的上述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受到刑事制裁也就不足为奇了。

行贿与受贿可以说是一对“孪生兄弟”。我国每年因为受贿而获刑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在少数,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秩序。在惩治受贿行为的同时,国家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逐渐的加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一定不要报有,违法行为东窗事发时,只会打击受贿人而不会顾及行贿人的心理;也不要认为不会有人知晓的侥幸心理。否则,行贿行为所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将是难以承受的。

(四)商业贿赂:一夜暴富“必杀技”的严重后果;

周正毅所涉嫌的商业贿赂罪名包括单位行贿罪与对企业、公司人员行贿罪。

检察院指控,1997年年初起,他与先后担任三家交易所资金结算是负责人金某密谋,有金某利用其负责管理所在单位“结算存量资金”的职务便利,把这部分会员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委托国债回购”为名,存入周正毅指定的券商处。一旦资金到账,再由券商暗中划转至周正毅开始的上海金凯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等机构资金账户。正是通过“交易所——券商——机构”资金账户的手法,周正毅拿到了可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申购新股的资金。作为回报,周正毅一掷上百万,给金某购买了杭州上城区某楼盘住房,并先后赠送现金、手表等。

1999年起,周正毅与某国有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处副处长江某密谋,江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农凯及关联企业放松借款人资格和信用审查条件,并在贷款发放后放松资金用途的监管。周在获得贷款后,大批资金用于归还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投机以及房地产投机等。作为回报,周正毅以借款为名,送给江某百万现金,外加名贵手表。

周正毅还向某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的戚某行贿。戚某为周正毅提供了多种业务便利。期间,周正毅向该银行上海分行先后申请了数亿元贷款,挪作农凯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从事证券、房地产投资等。作为回报,周正毅送给戚某数十万元。

正是通过这些行贿行为,使周正毅获得了常人所不能有的资源,并通过这些资源获得了很多利益。但也正是这些行为,给周正毅预埋下了一颗颗地雷,而一旦引爆,将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律师指出,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公司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企业高管会受到来自于各方面的压力,而市场和利润是考核他们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因此,当利润和商业伦理发生冲突时,有些企业高管便选择了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

不可否认,一些企业的行为手段确实非常隐蔽,他们一般都是在幕后提供支持,实际上是纵容和支持行贿行为。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正处在逐步完善,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还不够,这为行贿遗留了空间。

据媒体报道披露,美国某公司业务主管曾说,按照公司要求,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法律允许做的才去做。但是如果是这样,许多事情根本做不成。而在2004年,朗讯(中国)公司及天津德普公司贿赂案被曝光后,当事人的表达更直接:在中国,你不贿赂就根本拿不到订单。

但是,社会是公正的。当企业用无奈、被迫来为自己寻找借口时,我们也应该认真关注一下我们的法制环境,更应该反思一下某些企业和高管人员的所作所为。也许当您的企业将行贿用得得心应手之时,正是有关执法部门采取行动之际。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谎言总有被戳穿的时候;

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事实显示:1999年1月起,周正毅为达到农凯集团向银行贴现融资的目的,在实际购入电解铜并全部对外销售的同时,采取在农凯集团及其控制下的上海农凯工贸有限公司等15家关联企业及利源公司之间进行电解铜虚假交易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银行贴现84.22亿元。

除涉及开具虚假商业汇票的交易外,周正毅还制造巨额的虚假交易。虚构的电解铜虚假交易数额巨大,含税总交易金额高达上百亿元,税收数十亿元。据有关公开资料显示,1999年到2003年,正式周正毅“事业”的巅峰期。可以想象,这些资金给周正毅和他的企业带来了多大的经济利益。

周正毅涉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经济犯罪中是十分严重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设有多个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周正毅被指控涉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视情节最高可以判至死刑。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税收制度,对国家利益造成很大损失,因此,国家规定必须坚决予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见,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实施这类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将会为之付出生命的代价。

法律专家分析,之所以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因为此罪虽然是单位犯罪,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谈纪要,可以不追究单位责任,而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工商部门的资料显示,周正毅旗下的四个上市公司,周本人都不是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单位犯罪的罪名,难以追究周正毅的法律责任。但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就不一样了,只要证明周正毅是指挥着或者直接责任人他就难逃其咎。

法律是公正的,那些想假借单位之名,来逃避自身刑事责任的人,最终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六)挪用资金罪:不能动的奶酪;

周正毅被认定的另一项罪名是挪用资金罪。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期间,周正毅指使农凯公司委派到英雄股份担任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的翟世强、陈训明等人,将英雄股份资金数亿元借给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收购。2003年5月,周正毅事发,收购中断,被挪用的资金至今未还。

挪用资金行为,是一个我国上市公司中非常常见的违法行为,而周正毅和他的农凯集团也同样陷入到这个不见尽头的“无间炼狱”之中。

律师指出,对于中国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周正毅案无疑是一个生动的教训,上市公司资金是不能动的奶酪,如果乱动,随之而来的就是不可承受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法律风险。

三、律师建议

民营企业家的财富积累,有着数不尽的传说和真真假假的报道。出现这种迷雾现象的原因,首先是民营企业家或富商们的资本原始积累很难公开。海外有关机构对当今内地榜上有名的巨富的发家过程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一是大多数人启动资金少的可怜;二是文化水准普遍较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有统计数字表明,当时的30位亿万富翁中,70%的出身农民,70%的只有小学文化;三是发家速度极快多数只用了10年,甚至更短。

比较而言,倒是境外富翁农发家速度缓慢。日本、新加坡、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富翁,积攒数百万美元的资产,平均要几十年;而西方社会和海外华人,则更是三代以上。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下,有的民营企业家成功地抓住了市场机会,但有的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并“不干净”。

农凯集团,一个具有法定资质的经济实体,怎么会成为犯罪行为多发的地方?为什么会出现一个商人涉嫌犯罪而要“二进宫”的情况呢?这些疑问应当是耐人寻味和发人深省的。

通过对上海社保基金案的彻查,周正毅再一次暴露出狐狸尾巴,随着案件查处的继续深入,这位暴发户的“资本雪球”将在阳光之下开始消融,而可能与其他案件相似或者有独特手段的腐败内幕也将被全部揭开。

近年来,频频见诸媒体的腐败大案几乎都有一夜暴富者和不法商人的身影。周正毅再次被捕,不仅仅是从上海社保基金案中透视出中央强势反腐和营造良好经济秩序的信号,而且对于那些靠破坏规则而一夜暴富者,是一次敲山震虎。这是一次阳光下的解剖,在一个崇尚法治公平的国度里,“不按规则出牌”不应成为钻营者报复的捷径。那些藐视法律,相信通过与权力的“亲密接触”就能获得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商业资源;就能堂而皇之地拿到各种可供投资滚利的资金;就能靠虚假注册“空壳企业”,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卷款溜之大吉,给政府和社会留下包袱;就能傍着权力的胳膊在不公平竞争中,滚起物质财富的“雪球”等,这些纯属不法企业主的一枕黄粱,也是某些打着“权力寻租”如意算盘官员的“乌托邦”。

每年的福布斯中国内地富豪榜都吸引着各方人士的关注。与很多猎奇人不同,作为律师我们并不在乎谁是最有钱的人,而是衷心地企盼福布斯富豪榜中每个人的财富都是经得起考验,不再有落马之人,也希望他们能名正言顺地走上纳税榜、慈善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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